标题: |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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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60288/2022-522987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3-1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
淄博市公安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
序号 | 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1 | 治安大队 | 对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 外国人来华工作检查 | 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 办理A类、B类、C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省、市、县级公安部门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 3月-11月 |
2 | 禁毒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 抽查非药品类易制毒的使用、交易情况 | 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县)级公安部门 | 1.《禁毒法》第六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
7月-8月 |
3 | 治安大队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保安员管理情况 | 保安服务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省、市、县级公安部门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6月-10月 |
4 | 治安大队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开展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落实旅客信息登记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 各类宾馆、旅店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区公安局 |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
3月-6月 |
5 | 治安大队 | 对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监督检查 | 检查枪支弹药领取交还登记、24小时值班值守、技防措施落实情况等情况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学校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1次 | 县级公安部门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 3月-11月 |
6 | 网安大队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省、市、县级公安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3月-11月 |
7 | 网安大队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省、市、县级公安部门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3月-11月 |
8 | 网安大队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省、市、县级公安部门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3月-11月 |
9 | 网安大队 | 对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 | 对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 | 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省、市、县级公安部门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 | 3月-11月 |
10 | 网安大队 |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做事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8.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9.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10.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11.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12.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13.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省、市、县级公安部门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3月-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