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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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60288/2021-519285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按照省市区和省厅、市局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公平公正公开监管为遵循,以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守法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为目标,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全区公安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分局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方式。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上述事项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涉及重点领域、重大公共安全等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五)突发性事件的;
(六)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统筹安排、协同推进,按照“谁检查、谁反馈,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分局治安大队牵头负责组织、开展、落实分局相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依托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确保高效便捷、责任可溯。
第二章 统一“一单两库”建设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要素。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八条 清单中随机抽查事项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严格进行限制。分局各有关警种部门双随机抽查覆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 5%,跨部门联合抽查次数不低于总抽查次数的1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由分局确定。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分别建立健全覆盖本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并导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同时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制定抽查计划
第十条 科学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将其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容一并实施,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全区公安机关应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对检查对象一致或相近的事项,积极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检查。除重点领域或者特殊情况外,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对已检查合格的事项重复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分局各警种部门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抽查比例等要求。
第四章 抽查任务设置、抽取
第十三条 分局各警种部门执行抽查计划时,应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联合抽查由年度计划中明确的发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发起部门按照抽查计划,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执行,同时自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十五条 各任务执行单位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科学选择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对象应安排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程序规范、时间节点。行政执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跨部门联合抽查,由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六条 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执行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以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 抽查任务执行
第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实施。
第十八条 检查活动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对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本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现场检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等行政执法检查过程要制作完整的行政执法检查文书,重要的行政执法检查环节要利用音频、视频等电子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六章 抽查结果公示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抽查检查任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任务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改。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单位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核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 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计划公示、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和公示及后续处置与管理等各个环节,原则上均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操作,确保全过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指引由分局治安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