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的提案答复
政协第十三届淄川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20220056
建议人: 卓文君
主办单位: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答复时间: 2022-09-06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卓文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成立区养犬管理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成立淄川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在区公安分局集中办公,全力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划定淄川区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公布烈性犬名录和淄川区动物诊疗机构名录,指定8家动物诊疗机构作为淄川区一站式服务点。

二是组织开展集中宣传。628日,组织开展全区文明养犬主题宣传活动。区政府副区长、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淄川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崔光恒,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活动。在活动现场,通过向市民分发《致淄川区养犬居民的一封信》《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倡议书》宣传彩页,向市民讲解普及《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内容、规范养犬知识及不文明养犬处罚措施,倡导市民日常生活中遛狗牵绳并及时清理爱犬粪便,保护环境卫生。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截至目前,共全区各个镇办悬挂宣传横幅260余条,组织群众开展集中注册活动3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6万余份,利用新媒体宣传60余次,点击2万余次。

三是开展集中摸排,全力提高犬只注册率。《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镇办,发动社区民警、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深入社区、村居开展多轮次摸排,帮助养犬居民通过68宠物APP自行注册,截至目前全区注册犬只1600余只。

四是开展集中整治,规范文明养犬。区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在重点区域、社区、路段不间断开展巡逻,重点加强对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理等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发现力度。截止到目前,联合执法队伍共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64次,督促整改64次。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专职负责养犬管理和宣传工作,并立足立足本职工作,积极开展犬只登记、疫苗接种、流浪犬收容等工作,确保养犬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进一步强化督导考核。区犬管办将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抓紧研究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考评结果纳入全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全力调动工作积极性,在全区上下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养犬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养犬免疫登记的具体流程和所需资料等内容,提高群众知晓率,动员群众主动免疫登记。同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结合典型案例,对违法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加大曝光处罚力度,持续开展社会公德宣传和警示教育,形成强大震慑。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202296

(联系单位:区公安分局,联系人:刘会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也在不断增加。而许多遛狗不牵绳、犬只随地大小便、犬吠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激发了矛盾、污染了环境。犬只伤人的情况频频发生。据相关统计,由于养犬数量多,免疫率低,近年来我国狂犬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位。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其间对养狗人士,做出了新的规则。《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