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维护防汛救灾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60288/2021-517215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
7月28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发布《关于维护防汛救灾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切实维护我区防汛救灾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防汛救灾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在抢险救灾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其它阻碍抢险救灾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阻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通行及其它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造谣惑众、蛊惑人心、编造险情和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救灾物资、救灾设备以及其他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汛抢险救灾,我们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请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安排,全力防汛抗险救灾,对发现的涉及防汛救灾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举报。
特此通告。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