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标题: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0042160288/2023-533748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3 发布机构: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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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
方式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抽查比例和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责任
单位

公安
内部

1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公安部门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网安
大队

2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公安部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网安
大队

3

对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

网安
大队

4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做事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8.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9.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10.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11.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12.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13.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网安
大队

5

对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3.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员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4.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5.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按重大安保任务实际执行

市、县级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网安
大队

6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检查

是否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情况;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落实及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际执行

市、县级公安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治安
大队

公安
内部

7

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实际执行

市、县级公安部门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治安
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