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洪山镇人民政府
标题: 2019年洪山镇烟花爆竹禁限燃行动方案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423C/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1-22 发布机构: 淄川区洪山镇

2019年洪山镇烟花爆竹禁限燃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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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9年淄川区烟花爆竹禁限燃行动方案》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2019年在洪山镇范围内大力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压缩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时间和范围,进一步推进大气环境整治工作的落实,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限燃区域

       1、禁放区域:湖南路以西(含东工村,涧北社区,洪铝社区,);淄矿北路以南(北工村,北工社区,中先社区);淄矿路以北(大街社区,太和社区,洪山社区)。

       2、其他区域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

      (二)限时定点燃放区

       禁放区之外的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农历腊月三十、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的00:00-24:00时间段。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时定点燃放区域内的单位、村居在距离生活区或重要场所100米以内500平方米以上的地方合理规划定点燃放区,设立定点燃放标识、燃放器材,由镇联合城管、公安、安监等部门逐一进行定点验收,确保安全燃放。

       三、处罚措施

       镇禁燃办要定期对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视情予以问责。 

       1、对违反烟花爆竹禁限燃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