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标题: 淄川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589T/2025-550374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24 发布机构: 淄川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淄川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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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办公地址:淄川区双山路5 

联系方式:0533-5415290

电子邮箱:kfqanhuanju@zb.shandong.cn

二、执法职责、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淄川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具体如下:

1.依法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开发区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受区政府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依法监督检查开发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区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依法依规负责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6.依法依规监督检查开发区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7.依法负责开发区内单位和个人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8.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规章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8.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9.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10.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四、执法程序

按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配合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执法。

五、办理时限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

部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由淄川区司法局具体负责)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文峰路兴学街3

电话:0533-5260869

行政诉讼

部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6

电话:0533-5280609

七、监督途径

电话投诉:0533-5415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