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北石谷村村庄规划(2021-2035 年)》批后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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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52XJ/2026-558487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1-04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 |
经过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修改完善,《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北石谷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成果已于2025年12月31日经淄川区人民政府批复(川政字 [2025] 3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规定,为切实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现对该规划进行批后公告。请各位村民及与该规划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予以监督。
通信地址: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1856088033
近期建设项目表(单位:万元、年)
|
项目类型 |
名称 |
位置 |
建设规模 |
投资规模 |
实施年限 |
项目层级 |
所在行政区 |
|
农用地整理 |
新增耕地 |
村域 |
0.4 |
—— |
2025-2028 |
—— |
北石谷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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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项目 |
陶艺产业园 |
村庄西部 |
1.62 |
300 |
2025-2028 |
镇级 |
北石谷村 |
|
公共服务设施 |
更换损坏路灯 |
村域 |
—— |
1 |
2025-2028 |
村级 |
北石谷村 |
|
新建村庄道路 |
村域 |
0.14 |
20 |
2025-2028 |
村级 |
北石谷村 |
|
|
人居环境整治 |
农房立面整治 |
村域 |
—— |
3 |
2025-2028 |
村级 |
北石谷村 |
|
新增垃圾桶 |
村域 |
—— |
0.1 |
2025-2028 |
村级 |
北石谷村 |
|
|
清理农村生活垃圾 |
村域 |
—— |
0.2 |
2025-2028 |
村级 |
北石谷村 |
村庄规划管制规则
一、农业空间保护
(1)规划范围内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32.71公顷,主要集中分布在村庄现状宅基地周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2)规划范围内耕地保有量33.65公顷,不得随意占用耕地;确实占用的,应经村民小组确认,村委会审查同意出具书面意见后,由镇政府按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3)未经批准,不得在园地、商品林及其他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活动,不得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采矿、取土等活动。
(4)规划范围内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面积为2.67公顷,应按规定要求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并采取措施防止对土壤耕作层破坏和污染。
二、生态空间保护
(1)规划范围内无生态保护红线。
(2)保护村内生态林、水域、自然保留地等生态用地,分别为林地58.52公顷,草地3.96公顷,陆地水域0.95公顷,不得进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做到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
三、历史文化保护
(1)规划范围内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为北石谷遗址和菩萨庙;2处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域,为淄川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留仙湖片区和文峰山片区。
(2)规划范围内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面积23.52公顷。
(3)管控要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文物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保护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
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四、建设空间管制
规划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为67.61公顷。
1.产业发展空间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2.53公顷,用作商业、工业、仓储设施建设。商业设施其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应经村民小组确认,由村委会审查同意,逐级报村庄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2.农村住房
(1)规划范围内划定宅基地31.27公顷;新申请的宅基地应在划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建设,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166平方米以内。
(2)村民自建房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高度不大于9米;村庄社区住房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应体现当地住宅特色,统一采用当地风格,符合村庄整体景观风貌控制性要求。
五、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建房,在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建房应退后2米。
(2)规划范围内供水由城镇自来水公司提供,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管网,房屋排水接口需向村民
(3)小组确认后再进行建设。
(4)垃圾收集点、公厕、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用地及综合服务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卫生室、养老和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卫生室、长者食堂,村民不得随意占用。
六、安全与防灾减灾
(1) 村民的宅基地选址和农房建设须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区。
(2) 村庄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庄消防安全的要求,不得少于4米;道路为消防通道,不准长期堆放阻碍交通的杂物。
(3) 村庄公共服务中心、广场等为防灾避险场所,紧急情况下可躲避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