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关于明确淄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318T/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27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明确淄川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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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开发区)中心学校、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根据鲁政发〔2018〕15号、淄政发〔2018〕18号、淄发改发〔2019〕1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收费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省级示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每月780元,

市级示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每月660元,

市级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每月520元,

市级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每月44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不得超出最高限价标准,下浮不限。

2、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遵循“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照同等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

二、落实收退费政策

幼儿园保教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采取按季度收费的,须征得幼儿家长同意,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超过一半的,当月的保教费不再退还。

幼儿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

三、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一)各普惠性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园家长另行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园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二)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年招生报名前,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遇到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三)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自觉执行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并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若有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