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淄川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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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318T/2019-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川教体字〔2019〕55号
关于印发《淄川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中心校、城区各幼儿园:
现将《淄川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26日
淄川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引导幼儿园提高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淄教基字[2014]14号)、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淄价字〔2016〕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全区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标准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幼儿园。具体条件如下:
(一)经教育部门审批注册,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且年检合格。
(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三)财务公开,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接受财政、教育、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教职工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五)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无“小学化”倾向,社会信誉度好。
(七)无安全隐患,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
三、认定程序
1.普惠性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由符合认定条件的幼儿园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区教体局组织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认定,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教体局联合对认定名单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被认定通过的普惠性幼儿园,区教体局在《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副本)》“年检记录”中注明为普惠性幼儿园。
四、监督管理
(一)定期组织检查。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每年组织对认定通过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情况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出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教育质量下降等问题的幼儿园,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二)加大扶持力度。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对每年通过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予以扶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结对帮扶等办法,鼓励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发展。
(三)完善财务制度。普惠性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体、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