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普通中小学学生休学、复学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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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318T/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28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普通中小学学生休学、复学办理流程
一、事项名称
学生休学、复学业务办理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07〕26号)第十七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淄川区教育体育局(淄川区将军路201号)。
四、办理条件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满后,可申请办理复学。
五、申请材料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
六、基本流程
(一)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交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淄川区将军路201号);
(二)电话咨询:0533-513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