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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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318T/2024-540860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1-2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三章 转学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内容来源: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