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川区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318T/2022-53066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4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川区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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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