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川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318T/2022-531223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4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川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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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七、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次经营场所及操作间、就餐场所加工经营过程等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岗位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在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十、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