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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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318T/2024-549176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2-10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指南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 18 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千克 (折合2瓶 50千克或7瓶以上 15 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位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 10 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 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 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 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 5 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 3 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 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 米到 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 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S0028)等国家标准规范。
4.用气场所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质量要达标、适用气型要与使用燃气相符、安装位置正确,同时要保证随时处于工作状态。用气场所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11.必须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有 3C 认证的燃气具。
12.禁止使用不合格气瓶,禁止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3.气瓶间禁止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