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市淄川中学章程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318T/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7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淄川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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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办人民放心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全称及隶属:学校校名为淄博市淄川中学。隶属淄川区教育体育局直管。

第三条  学制:学校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综述:

发展思路:把学校建设为“向上、向善、惟真、惟美”的现代高中;

办学方针:以德为魂、育人为本、从严治校、突出特色、志在一流、全面发展;

办学目标:理念先进、管理规范、质量上乘、和谐发展;

育人目标: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现代公民素养、具有终身学习和自主发展能力的人。

核心价值观:成人成才、品德为先;

校训:尚德、励志、明理、笃行;     

校风:向上 致善 守正 创新

教风:敬业、求精、尊重、启迪;       

学风:博学、多思、勤奋、进取;

考风:沉着、规范、诚实、守纪;

办学理念:每天进步一点点;

管理理念:以制度为保障,以规范为基础,以发展为追求;

教学理念:学生为本,主动参与,合作互动,共同发展; 

领导作风:勤于学习、善于管理、行端风正、志存高远;

学校形象:严正有序、文明和谐;

教师形象:宽厚乐观、严谨博学;

学生形象:淳厚有礼、聪颖自信。   

第五条  学校的校徽:书海扬帆。

第六条  学校的校歌:《川中,早晨的太阳》。

第七条  学校校旗:学校校徽位于校旗左上角,校旗底色为天蓝色。

第八条  学校校名标准字:淄川中学。

第九条  学校校树、校花:校树为雪松,校花为月季。    

第十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8月26日。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教学用语用字: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二条  办学规模:100个教学班。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学校党委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财务后勤及其他行政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有下列权利: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做出决定。

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聘任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做出决定。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对学校内部布局调整和基本建设做出决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5.学校章程和校务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有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全面规划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自觉接受业务部门的领导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的各类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稳步提高。

6.积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校园环境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强化法制、安全教育工作,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9.带头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并转化为办学治校的教育行为,使之转化为广大师生的自觉行为。

10.校长在学校事务中要勤政廉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实干。

第十六条  学校设副校长3—5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受校长委托,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工会、团委等职能部门,受校长或副校长分工分管。学校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协调、宣传、接待工作;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政教处主管学生管理、学生德育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及师生生活方面的工作;工会负责教职工教育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团委负责团员青年的教育管理和学生社团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具体的办事机构,信息中心、体育部、艺术部、科技教育办公室、财务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教育科研办公室、安全办公室、保卫科等。

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主任助理若干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拔聘任。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例会制度。主要会议形式为:校长办公会,参会人员为学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级部负责人,主要研究学校重大事项;校务委员办公会,参会人员为级部主任、处室正职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主要研究、布置、总结全局性的重要事项;行政办公会,参会人员为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主要研究、布置、总结全局性的具体工作;班主任例会,由级部主任召集,分管校长参加,主要落实、总结学校布置的具体工作;教职工例会,参加人员为全体教职工,主要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强化教职工思想政治学习。

 

第三章  学校党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名称为:中共淄川中学委员会。学校党委下设各级部、职能部门及离退休党员6个党支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与保证监督作用。具体领导和指导学校党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任职规定,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学校党务工作;设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协助党委书记处理日常的党务工作;设纪委书记1名(可与党委副书记兼职),保障党内监督监察和信访稳定工作;设党委委员若干,分工分管党内组织发展、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围绕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党务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与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政及教育部门的各项规定在学校中的正确贯彻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力支持以校长为核心的行政工作,为行政工作排忧解难,为教学工作保驾护航。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着力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不断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从而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创造良好的政治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定期组织党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组织生活会活动,民主生活会活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党员评议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定期开展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党员培养发展工作,定期收缴党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共青团活动、学科教学、班级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由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工会、团委会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年龄结构,分学段构建和落实不同的德育目标体系,形成德育教育系列化。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分学校、年级和班级分别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条  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构建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体系,并根据形势需要进行课程改革,不断提高课程实施水平。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贴近教学实际,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科研水平。

第三十三条  严格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征订、推销任何教辅资料。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上好体育课,规范学生在校运动总量,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兴趣小组,确保学生每天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巩固和发展“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办学特色,重点发展田径、篮球、健美操、橄榄球、足球等竞技体育项目,形成品牌优势。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模块检测,按照上级统一组织,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对学生进行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规范学生发展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严格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任何班级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临时性调课的,由级部统一调配,较长时间调课的,由教导处统一调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学科建设上,建立由业务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备课组、任课教师垂直管理体制。按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设立教研组长1人,教研组长由备课组长产生,受学校教导处领导和管理。教研组定期开展集体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分年级建立学科备课组,各学科备课组设备课组长1人,负责组织本年级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每年四月份举办“读书节”、“诗歌节”活动,每年九月份举办“艺术节”、“体育节”活动,每年十一月份举办“科技节”活动,提高学生参与率,激发学生兴趣,挖掘学生的潜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班主任既是学校教育工作最基层的组织者、又是班级教学活动的协调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之间的教学工作,是班级教育教学组的核心。

第四十条  全体教师要按照《淄川中学教师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级部定期组织教学常规检查,教师教学常规的执行和落实纳入教师综合考核。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教学设施的规范管理和充实完善,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二条  加强教学档案资料建设,各部门要在文档室的指导下,按要求认真做好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三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五条  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加强校舍、校产等公物管理,实行公物损坏赔偿制度,严防公物人为损坏和流失。

第四十七条  坚持服务为本,办好食堂等服务项目,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第四十八条  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 

 

第六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代会大会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学校发展方向、学校重大项目等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参与决策。

第五十条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和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3.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4.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5.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会委员会实施政治领导。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党务公开制度。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计,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师生的舆论监督。

 

第七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全体教职工自觉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三防”安全防控体系和安全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逐步提高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能力。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交通、消防、食品卫生等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防范自救能力。

第五十八条  修订完善各类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认真排查不安全因素,增强学校预防和控制意外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五十九条  加强学校卫生室建设,做好各类传染病和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学生体质监测健康档案,落实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制度,强化卫生保健、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对于学生个人行为已超出法律、法规和学校尽责范围或由于学生严重违规违纪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对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依据教育部《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解决,对存在争议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六十三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解聘。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并按上级规定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职工业务和师德档案。对教职工的师德表现、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考核结果与教师的评先树优、晋职晋级、奖惩等挂钩。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在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按规定每年评选一次“淄川中学优秀教师”、“淄川中学优秀班主任”、“淄川中学优秀教育工作者”、“淄川中学师德先进个人”;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组织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学校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九章  学  生

 

第七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七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2.享有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

3.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行为文明、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3.理想远大、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4.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拒绝攀比浪费,形成良好生活习惯。

5.自觉履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有关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淄川区教育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淄川中学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