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川区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318T/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5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川区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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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摘自淄川中学学校章程)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六十三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解聘。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并按上级规定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职工业务和师德档案。对教职工的师德表现、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考核结果与教师的评先树优、晋职晋级、奖惩等挂钩。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在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按规定每年评选一次“淄川中学优秀教师”、“淄川中学优秀班主任”、“淄川中学优秀教育工作者”、“淄川中学师德先进个人”;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组织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学校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