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川区般阳中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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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318T/2026-525506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23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淄川区般阳中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东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安办是学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凡是出入淄川区般阳中学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参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部门(处室)、级部、三产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部门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知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淄川区般阳中学校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的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应遵守《淄川区般阳中学车辆管理制度》。
第七条:机动车辆凭《淄川区般阳中学机动车辆通行证》进入学校,必须将通行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前,其它车辆进入校园应与相关部门联系,经安办批准,在门卫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经安办批准后方可通行。
第八条: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时,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临时进入校园,由主办单位向安办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并停放到指定位置。
第九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门卫应主动了解情况,及时疏通,确保安全通行。并且向安办值班人员报告。安保人员应提供方便,并做好引导等必要服务。
第十条: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联系安办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要按指定路线、场所行驶、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十一条: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应事先至总务处审核同意,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树立明显的指示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三章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管理;严格按照校区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第十三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得在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行驶和停放,如因工作需要,需经学校安办批准。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驶入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律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不经批准停放在非指定停车区域,带来安全隐患的,对车主予以批评教育,是学校职工的予以量化50分考核,三产或外来单位的,扣除安全施工费50元。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无证驾车,不得驾驶无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违反此规定者,安办将责令其驶离校园,车辆通行证予以收回,并提出批评;对不服从管理者,安办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所有进入校园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严禁在校园内鸣笛、逆行,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校园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安办的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各部门在校园内组织的活动不得妨碍安全,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淄川区般阳中学学校机动车辆通行证》不准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通行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自行车、电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十九条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条:骑自行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骑车带人,禁止急转猛拐,禁止骑车打手机和双手脱把,严禁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玩耍踏板车、滑板等活动,校园道路上禁止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行驶。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安办,由安办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保证道路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110、120,等候处理。如擅自移动事故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责;肇事逃逸者,则移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追究其责任。并迅速报告安办,由安办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初次违规者保卫处将给予批评教育、张贴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违规2次(含2次)以上经教育不改正者,将通知执法机关按规定采取锁车、拖车、暂扣或吊销通行通行证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淄博市淄川区般阳中学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校委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