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川第二中学章程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318T/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5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川第二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3-07-15
  • 字号:
  • |
  • 打印

淄川第二中学章程

 

序言

 

淄博市淄川第二中学始建于1965年,其前身为西关小学,学校原址是淄川区华齐街4号。1969年开始招收初中班,1972年改为西关中学,1989年5月迁址到淄川解放路七号,更名为淄城中学,1999年升格为淄博市淄川第二中学,并沿用至今。

学校自建校以来,认真实践“为明天思考,为未来设计,为学生终生负责”的办学思想,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教育教学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中文全名为: 淄博市淄川第二中学,简称淄川二中。

学校英文全称:Zibo City Zichuan No. 2 Middle School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45号。

邮政编码:255100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zcdezx.cn。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系公办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制四年,在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的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  学校办学规模

学校设计规模40个教学班,每班招生人数不超50人。

第五条  学校文化精神

办学理念:展其才 人人成功

办学目标:专注初中教育,着眼学生未来,发展核心素养,办好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教育。

学校精神:“亲、容、齐、勤”一家人。

校风:明德  励志   求真  日新

教风:尚德  善导   求是  创新

学风:善思  乐学   自主  合作

校训:大事做于细 难事成于易

第六条  学校校徽设计图样如下:

 

主体图案是由淄川首字母“ZC”变形组合而成,又近似一个数字“2”,突出了淄川二中的名称。红色的朝阳和绿色的新苗,组成一个跳跃的人的造型,象征着二中的学子们勇于开拓、不断创新,向更高更远的目标迈进的精神风貌。下方的蓝色造型比喻教师的手,体现了在教师精心的呵护下,二中的学子们“各展其才、人人成功”,健康快乐地成长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为汉字。学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学校治理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内部的基本管理组织结构

学校建立党总支、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为校级管理决策机构;设置校长、副校长,实施校长负责制,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党务办、团委(下设少先大队委)、总务处、安全办公室等七个中层管理机构;建立学生、教师、家长民主管理组织。

第九条  党总支

学校设立党总支,全面负责党务工作,下设三个党支部。党总支是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

(二)建立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参与决策,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四)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据“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化教育需要的高素质学校干部队伍。

(五)加强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六)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和廉政建设工作,加强经常性的党性教育,要求党员做遵守党纪国法的模范。

(七)领导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证教职工的民主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校长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学校校长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查后任命产生,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完成好分管的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校长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1.决策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策权。

2.人事权。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有权设置内部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任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3.教育教学管理权。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4.财务财产权。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资产管理,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有关处室依法管理。

5.奖惩权。学校建立奖惩机制,校长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决定对教职工的奖惩。

6.依法行使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权限。

(二)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

2.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监督、审计,保证完成教育行政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依靠全校教职工办好学校。

4.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5.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6.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抓好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养、师德水平和教书育人的能力,努力建构师德高尚、业务精良、风格独到、有较强科研能力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7.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终身学习、发展能力,提高教学效益。

8.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生活,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以真诚凝聚人心,创造条件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9.加强校园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学设施和手段现代化。

10.重视安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

(一) 学校校务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总人数为单数,一般在11—15人左右。

(二)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召集,由校务委员会成员轮流主持。

(三) 学校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做出相应决定。

2.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为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会议须充分发扬民主,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会

行政办公会由校长组织召开,讨论研究学校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议事内容召集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就学校民主管理等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校长办公会及校长沟通。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机制 

学校建立党总支、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为校级管理决策机构,校级管理决策机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章程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决策执行机制。学校设立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教育教学、行政和后勤等工作。学校实行职能部门管理、年级管理、项目管理并行制度,形成科学协调的内部治理结构。

(一)办公室,协助学校党政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宣传、人事、接待工作,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

(二)教导处,是学校负责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完成和落实学校教育教学目标,负责学校课程教育科研、继续教育,教学常规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通过教学过程管理达成学校的教学工作目标

(三)政教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德育一体化、班级管理、班主任培训、学籍管理、安全教育、卫生、贫困生资助等工作。

(四)总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总务后勤等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的生活服务。

(五)安全办公室,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党务办公室,在学校党总支书记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七)团委,在学校党总支书记的领导下负责共青团和少先队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专业)、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或者专业的骨干教师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科研方案、科研项目的申请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等;评定教学、教科研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术委员会作为教师职称(职务)初评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教育教学优秀的评选、推荐等。

(三)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提交教代会或全体教师会议审定,达到75%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教师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五)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自主推荐、确定主任一人,由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及主任的任期,原则上参考教代会成员的任期。

第十九条  共青团委员会

共青团委员会在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共青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团委和学校党总支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团的工作计划,召开团委会,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对阶段性的工作进行组织安排和实施。

(二)积极发挥团组织的党的助手和先锋模范作用,生动活泼的开展团的思想教育工作,团结、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实践中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三)发挥团组织代表青年利益的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成为学校党政部门密切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

(四)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等制度体系。推动团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五)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

 (六)负责团内奖励评比工作。指导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进行自治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少先队大队委员会

少先队大队委员会是由全体少先队员选出的优秀代表即少先队大队干部组成,他们代表全体少先队员行使权力,参与学校管理,表达全体学生的意志,体现大多数学生的利益。

大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组织召开少先队代表大会,向队员及中队宣布有关大队委员会的倡议、决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少先队员的意见、建议及呼声。

(三)做好少先队知识的普及与宣传,组织新队员入队仪式。

(四)组织、管理、检查、评定中队委员会学习和开展的各项工作情况。

(五)按规定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六)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师搞好学校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学生会)

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以学生自主管理为宗旨,由乐于为同学服务,有特长、有能力的学生组成。学生委员会隶属学校政教处直接领导,下设劳卫部、宣传部、学习部、文体部、组织部五个职能部门,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职能部门,参与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文体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管理等。

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和修订学生委员会章程、制度。

(二)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策划和组织。

(三)对学校的管理尤其是团委、少先队的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与学校管理,监督检查学生行为规范,协助政教处、团委、少先大队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学校家长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四)在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家长委员会分为班级、年级、校级三个层面,相互结合开展工作。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需尽以下义务:

(一)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发展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二)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班级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提高学校、班级科学管理水平。

(三)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向家长公开个人联系电话,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四)完成家长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五)主动为学校、班级的公益事业和建设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内维权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理机制

(一)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由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学校安全办公室牵头,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定期梳理学校面临的风险,确保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二)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食品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理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四)定期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习。

(五)实行学校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安排好值班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六)在组织学生开展大规模校外活动时,必须事先报请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做到责任到人,保障师生安全。未经批准,任何教师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办学监督机制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构建各年级、各方面、各学科衔接沟通的“德育一体化体系”,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将德育工作经费纳入经费年度预算,优化德育队伍结构,提供德育工作必须的场所、设施。

(二)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小学生守则》,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

 (三)教育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让学生熟记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四)统筹德育资源,创新德育形式,制定德育课程一体化实施方案,探索构建德育课程、学科课程、传统文化课程和实践活动课程“四位一体”的德育课程实施新格局,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域育人的德育工作格局

(五)建立班级管理团队激励机制,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价教师在班级管理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各项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加强教学指导。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集体备课和二次备课,开展各种教学教研活动。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注重过程性评价、多元评价和综合性评价。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富有学校特色及地方特色的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三十条  重视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行“素养课堂”,实施有效的教学措施,理解学生需求,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和同伴关系。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注重学生的自主发展,培养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发展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以教育科研“人本化、规范化、创新化、现代化”为努力方向,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教科研文化,搭建学校层面的主课题研究平台,丰富主课题引领下的富有学校特色的集群式课题研究体系,重视学法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促进教师自身的专业成长,促进学校优质特色发展。

第三十二条  尊重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培养学生具有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落实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信心。

抓好美育工作,从各学科特点出发,发展美育功能,培养健康审美情趣。

发挥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育人功能。贯彻《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南》,开齐开足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多渠道、多种形式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和研学活动。寒暑假布置与劳动或社会实践相关的作业。

贯彻《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培养,让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劳动,通过家校合作培养学生劳动习惯,让学生掌握基本生活技能,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举行校园合唱节、科技节、体育节、艺术节、朗诵节等活动,做强艺体特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多元化培养特色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在校时间的规定,不擅自组织学生补课,不擅自给学生停课。严格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对教育考试制度的规定。改革作业设置,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或兜售其他书籍和资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的教学活动。全校上下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健全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等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等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和班级荣誉。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文明守纪,尊敬师长,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立学业评价和非学业评价、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机制。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通过信息化平台或者学生本人年度评价手册呈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政教处、团委、少先队大队委的领导下全面做好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卫生、文体活动等自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本年度评选校园十佳文明学生的依据。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视其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但不开除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评教的权利。学生评教是教学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评教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协助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了解教学情况,总结经验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学生应按照《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学校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抓学生常规管理,促进学生习惯养成。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其他条件,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备胜任教师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明确自己和所在团队课程开发和课堂教学改革的方向,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打造独具特色的精品课程,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正确的学生观,主动承担起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责任,关注每一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的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健康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教育和服务。

(四)按劳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格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生命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得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或从事有偿家教。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践行“全员育人导师制”。尊重家长,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学校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教职工考核方案,及区教育和体育局有关考核规定,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职称评审、聘任、评优树先、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七条  建立班主任绩效工资制度。学校按照班级考核方案对班级团队进行月考核和期末考核制度,按照考核结果对班主任发放奖励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结合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学校《教职工考核细则》等进行处分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指的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学校资产所形成的权利,简称产权。

第五十一条  本校资产的产权属全民所有,由国家授权学校使用,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犯。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非法使用学校名称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学校应依法向侵权者提出立即停止侵权的要求,必要时可向侵权者的上级部门反映,要求赔偿,直至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对校舍进行至少一次检修和维护,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其他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建立账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经费预算,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意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教师必须的科研、学习、培训经费。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五十五条  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合法使用资金,财务支出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严格执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市、区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服务性代收款项目,在收款前要在收费通知单中注明“自愿”字样。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充分发挥家长的智慧,利用家长多元化、多层次的优质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丰富学校教育的文化内涵,提升教育品味,使家长成为学校教育的参与者和活跃力量。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三级家长委员会。即班级家长委员会、级部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各级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六十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学校领导、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  家长志愿者团队是家长以志愿者的身份进入学校,以自身的资源优势,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协助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家长志愿者团队从属于家长委员会,是实现更多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六十二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学校依托社区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社区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德育、科技、法制、社区等社会教育实践基地,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居委会、派出所、防疫、交通、消防等各种校外资源,实行六校长聘任制度,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在校学生违纪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和校园安全。

 

第八章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制度体系,学校制度的“立、改、存、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章程制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