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第十五中学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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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5-26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第十五中学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日期: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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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第十五中学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汇编

 

淄博第十五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一、学校财务管理及审批权限,必须高度集中统一,实行校长统管下的分工负责制。财务管理及审批人员,应向校长负责。

二、学校开支的各种加班补助费、奖励费、招待费,特殊情况的医药费、小车开支、各种费用的减免以及基建的预付工程款等,较大金额支出,必须由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后,会计室方可付款入帐。

三、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审批“一只笔”的原则,学校经费收支,由行政办公会议、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按各自的审批权限(1000元以上,500元以下,100元以上,100元以下)审批,其他任何人的审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学校各处室购买物品教具,需提前写出计划,交总务处,由总务主任汇报分管校长审核办理。财务人员必须按财务制度办事,日清日结,按期报表,定期汇报收支情况,对不符合报销手续、未经批准的差旅费及报销发票,非正式报销收据均不予报销。

学校教职工不得借用公款,不得用“白条顶库”。学校一切款项收入,均需经过出纳员,一切大小支出,均要有合法凭据。

严格遵守银行部门的管理制度,不设帐外帐和小金库。

 

 

淄博第十五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财产物资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财产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好用好每一件物品,对学校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学校对资产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用管结合,责任追究的制度,形成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以确保事业需要,防止浪费或损失,使每类资产真正发挥其使用效益。

一、学校资产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校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决策、指导、监督。

组长:田福营;成员由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学校总管理员或部门管理员等组成。

2.学校设固定资产总管理员,具体负责全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财务部门确定专人专管固定资产帐目,具体负责固定资产价值记录、核算等;设专、兼职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部门的固定资产群管工作。

3.学校经常性资产管理由分管校长负责,总务处负责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分管校长、总务处负责根据本规定的总要求,制定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及具体管理程序的规章制度,负责其公示、执行、落实和监督。

2.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学校资产总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总帐,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分布帐。办公设备及家具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卡片。使用人签字负责。

由财务、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帐目管理,固定资产变更要及时登记。在管理清查中要做到帐帐相合、帐实相符、帐物与卡片保持一致。

3.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使用。首先由部门管理员根据物品的实际数量、单价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卡片,使用者在卡片上注明启用时间并签字盖章后即可领出使用;使用人根据工作需要调换物品时要在卡片上注明移交日期并签字盖章;使用部门有所变动的,部门管理员要在分布帐中注明变动日期及接用部门。

其他固定资产的使用。如医疗器械、电教设备、图书仪器等,由部门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对各自分管的物品要定期维护,规范使用。使其发挥最佳效益。增加或减少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帐,要作到帐实相符并与财务、总管保持一致。

4.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报废、损失赔偿及清查盘点。

(1) 购置:部门提出购置计划,财务汇总,报领导批准,列入学校支出预算,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购置。

(2) 验收登记:由经管人员验收,并经校长或分管校长、财产总管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后,部门管理员填制增加单,财务部门加盖财务专用章后,财务、总管、部门分别入帐,并定期核对。

(3)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调拨、变卖、转让等经有关部门确认后,部门管理人员根据批准的鉴定材料,填制“固定资产报损单”,财务、总管、部门均作减少登记入帐。

(4) 损失赔偿。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不能只用不管,而要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护固定资产完整无损,对发生损失和丢失现象视情节轻重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惩处。

(5) 清查。按制度规定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通过认真清查、实地盘点、核对数量,检查变动情况。如实填写《固定资产盈亏报告表》

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

(1)单价在5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物品)。

(2)单价在1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业设备。

(3)单价虽达不到(50元)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不论单价多少都按固定资产处理。

(4)学校认为应当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附项目编号)

1.学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十类:第一类: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第二类:教学仪器及标本模型;第三类:电教设备;第四类:医疗器械;第五类:交通用输;第六类:生产设备;第七类:图书;第八类:办公设备及家具;第九类:文体设备;第十类:其它。

以上十类分别设置部门管理员(第一类由总管理员负责除外)进行管理。

2.学校材料可分为以下七类:

(1)维修材料(2)生产材料(3)实验材料(4)医疗卫生材料及药品(5)燃料(6)办公用品(7)其他用品

3.低值易耗品分为十类:

(1)教学实验用具及挂图(2)电教器材(3)医疗用具(4)生产用具(5)报刊杂志及连环画(6)办公用具(7)炊餐茶具(8)文件用品(9)防护用品(10)其他用品。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或调入的分别按造价、购价或调拨价入帐。

(2)自制的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3)无偿调入或旧存的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4)调出、变卖或报损的按帐面原值注销。

(5)购入、调入的运杂费不计入资产原值。

学校固定资产(校办企业除外)一律不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的增加:

固定资产购置须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报学校总务处汇总,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校长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属于区局采购项目的须经区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购置。

增加固定资产时,应由经管人员验收,并由分管校长、财产总管、部门财产管理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后,由部门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一式四联,有关人员将“凭单”及原始凭证经校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会计在“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存,一联交总管,一联交部门管理员分别记帐。所有添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登记入帐。

(五)固定资产的减少: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都应经过有关业务人员的鉴定,并出据书面材料,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部门管理员根据经批准鉴定的材料或调拨单填制“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一联存根,由填制部门留存,其余三联分别作为会计(要附鉴定材料或调拨单)、总管、部门管理员作记帐依据。

(六)固定资产的清查:

(1)学校每年应利用暑假、寒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通过清查核对,检查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编报“固定资产清查表”一式三份。由各部门财产管理员填报,财产总管汇总,经总务主任、校长分别审查签章后,报总管、部门管理员、会计各一份。

(3)在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明情况补记入帐,盘亏的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学校提出处理意见(视情况报主管部门批准)再作帐务处理。

(4)清查程序

部门管理员到财务室领取固定资产清查表和卡片—依据表中要求及清查实际填制报表—校长、总务主任签字—填卡片落实责任人—自己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总管和会计—领取固定资产明细帐本—根据清查表建帐(仅限第一次清查)或调帐。

四、 管理责任追究。

凡学校资产直接使用人即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无直接使用人的部门管理员即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资产出现损坏、丢失,责任人必须及时报告分管校长,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减损审批手续,并对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

凡学校资产未经批准个人不得私用,任何资产管理人员无权擅自出借学校资产。确因需要使用的,必须履行借用手续,经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借用。管理人员须当面认真检查所借物品,防止发生责任纠纷。否则,追究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借用人员对所借物品要妥善保管及时归还。借用期间发生的丢失损坏由借用人负责赔偿。对长期借用学校公物不还或占为己有的,要予以加倍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资产的全面清查由分管校长负责组织,确定清查日期及参与人员,各管理人员要按要求无条件参与清查,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无故不参加清查工作的按旷工论处。

 

 

淄博第十五中学收费管理制度

 

为保证各项费用按时足额收缴,经学校研究制定本规定,望各班认真执行。

一、所有学生必须按规定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各项费用。

二、特困生按照先交后减(免)的原则处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具体程序是:先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并由所在村(居)出具证明,然后由学校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实际家庭情况决定减(免)额度,最后将处理结果张榜公布。

三、学校政策性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和本校教职工子女只免学杂费,其余费用须按规定标准上交。(学校政策性减免学杂费的学生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交费用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违纪处罚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五、各班必须将收取的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财务室,不得无故拖延。

六、各班交款额度和人数以财务室出具的票据为准,班主任须按规定填写交款情况,上报学校,经学校核实后,方可最后结帐。

七、各班收费结果将记入班级量化管理分,凡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收取并上交费用的班级,加班级量化管理分20分。(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八、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私自挪用学生上交的费用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费用的班级,学校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财经纪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九、每次收费结束,学校将对收费结果进行公布。

 

 

淄博第十五中学物品采购制度

 

1.学校物品的采购,分学期采购计划和临时采购计划。执行先请购、后采购,先入学校财产帐、后财务报销的制度。

2.物品采购采用预报申领制度,每学期开学初由总务处负责人填写学校物品采购请购单,预报学期采购计划,如实填写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金额等,报校长室。经学校研究同意,并由分管和主管领导签字,最后报区教体局后勤服务中心集中统一采购。临时采购计划作为学期采购计划的补充。

3.总务处物品采购原则

(1)一般性的、急需的且金额较小的教学用品、办公用品等物品的采购,采取就近采购。

(2)凡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般性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学生生活用品、学习用品,采取定点购买的方式,由总务处主任、保管员、外勤人员共同选择2—3家交通便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价格公道、商品齐全的较大型的商店作为对口采购单位。

(3)凡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采购计划,必须由三人以上有关人员组成采购小组,采用背靠背报价形式,货比三家后再定价购买。必要时,校长室应组织人员进行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行情。

4.专业性较强或选择性较活的物品采购时,请使用部门派出专业管理人员协同采购,以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

5.采购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地做好采购工作,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规格、厂商信誉、价格等情况,择优择廉选购。

(2)实际价格超过预算价格20%以上的,应先请示后购置。

(3)没有严格的经济合同手续及负责产品质量三包的不购。

(4)回扣金不折算冲减价格的不购。

(5)未经批准或批准手续不全的不购。

(6)计划外项目,经费不落实的不购。

6.在特殊情况下,经校长同意,可委托有关人员进行专项采购。

7.非常规性物品,特殊需要的物品,确需购置时需事先申请经费,待校长批准落实经费后,专款采购。

    8.所有采购物品,都必须经过总务处财产保管人员清点验收入库登记入册签名后,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才能进行财务报销手续。

 

淄博第十五中学报损、报废制度

 

1.对各种仪器设备、图书光盘、教学办公用品等学校财产,确定是自然损坏不能再用,又无法修理或已无修理价值,需报废的,应由使用处室、办公室负责人或使用者个人填写财产设备报损单,一式二份送总务处鉴定,经总务主任和校长批准同意后报废,一份送去记帐,另一份作财产注销单。

2.由于财产管理不善或使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有意损坏造成损失的应责成过失人或财产设备负责人按《淄博第十五中学财产设备赔偿制度》进行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由过失人填写财产报损单,一式二份,经总务处主任和校长批准,同意报废。

以上制度,希望全校师生共同遵守,严格执行。同时希望全校师生加强爱护公共财物的意识,树立以爱护公物为荣,破坏公物为耻的好风尚,保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使我校师生能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学习。

 

淄博第十五中学采购物品验收入库制度

 

1.所有学校采购的物品,都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由总务处财产保管人员登记入册后方能领用。

2.所有入库物品,总务处财产保管人员必须建立完整的财产帐册。按物品的价格分别入固定资产账、低值耐久帐,易耗用品账等。

3.总务处保管人员要定期清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学校财产去向清楚,领用、借用手续完备。

 

淄博十五中固定资产借领用制度

 

学校的财物由总务处财产保管员统一管理。教职工因工作、学习,需要领用物品应本着勤俭节约、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通过财产保管员办理一定手续后方可借用,一律不得私自任意拿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开学时各班借用的清洁工具,班主任须在正式上课前一天办理手续,学期结束前一天如数归还。其他易耗品一律不得借用。

二、凡需借用学校一般物品或工具,必须经总务主任批准,贵重物品(如录音机、电视机、照相机、计算机、打字机等)和大型工具设备要经校长批准方可通过财产保管员办理手续。

三、借用学校一切公物应及时归还,概不得私相授受。

四、校外单位借用物品,须持单位介绍信及经手人证件,由相应领导批准方得借用。

        五、借用物品归还时,由保管员负责当面验收,发现损坏或零配件丢失应追究责任,借用人负责按原价赔偿。

 

淄博第十五中学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一、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三、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主管固定资产的公司领导担任。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主动与固定资产管理、仓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对各项固定资产的收、付记录,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五、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六、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租赁、代管的固定资产,都应当进行清查,并分别填制清查表。

七、对固定资产清查以后,根据清查的结果填制清查表单。清查表单经过审核无误以后,由参与清查的人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共同签名盖章。清查表单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八、财务部门根据清查表格与固定资产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九、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经资产清查小组审核,报公司领导集体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清查表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