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川实验中学财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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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7-13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川实验中学财务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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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实验中学财务规章制度

 

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二、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三、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指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四、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适用大额审批制度,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五、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收入支出制度

 

一、总则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收入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三、支出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绩效、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提高学校经费使用效率,合理采购,杜绝浪费,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精神要求,我校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定点采购二种。政府采购内容除每年市政府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外,还包括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集中定点加油、集中定点维修,公务用纸、印刷等。学校购置大的设备需纳入年度预算内,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或安排自筹资金,按预算计划组织实施。学校物资和办公用品实行“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借用)——维修”一条龙制度。

二、集中采购与零星采购相结合

1.学校大宗采购的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编报预算,上报财政核准,通过财政采购集中进行。

2.凡经报政府采购中心的允许自行采购的专业性比较强教学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

3.经手人填报采购申请单,资产经费小组审批后,才能进行采购,应做到先到货,后付款的原则。

4.必须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有关人员参加,共同把关,共同负责。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比价择优购买,增强采购的透明度,尽可能从厂家直接购物,减少中间环节费用。

5.一切采购活动均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佣金、回扣,不得违规违纪,损公谋私。

6.因故退货或返修,采购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与供货方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好退货、返修等有关工作。如因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7.分管领导负责审核采购合同、采购价格,监督验收入库和完善采购计划。做好教学仪器、设备单据凭证保管、合同往来、电话记录,尤其设备说明书、保修单原件交到学校存档,使用部门留用复印件。

8.达不到政府采购的材料或金额,低值消耗品,由各处室每学期开学前根据本室实际需求向总务处提交采购申请,总务处汇总根据学校财力及保管员提供存货清单审核上报校实物资产管理领导组。经同意后到政府采购指定地点定点采购

9.财务室负责审核采购方式、发票真伪并执行付款结算。采购完毕必须做好采购资料的存档、备份工作。

三、完善先登记入库,后领用程序

材料实物到校后,由保管员审核原始发票是否合规,数量、质量、金额是否相符,无差错后先登记验收入库,如发现有误及时汇报追查。一切手续完备才允许借、领用。借领用人一定先填写领用单、用途、部门,如借用还要注明归还日期,本部门负责人签字。

四、维修制度

1、各科室、级部(班级)应在期初和期末按时把财产损坏情况书面报送总务处(或保管员),以便及早统一安排维修。

2、学校财产的大宗维修一般安排在假期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3、未经学校许可私自安排维修的,维修费用自付(特殊情况除外)。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杜绝流失,减少浪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统一管理,各级部、处室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由总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财产的帐目、财产登记、清查、报损等工作。各部门管理员也须建立财产分帐户,设专职总管理员1名,负责本单位财产的管理、借用登记等工作。

二、校长是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级部主任负责本年级组内办公用品、教学用品等物品的管理,教师办公室的办公桌椅、电脑等物品由指定的一名负责人管理,教室由班主任负责,寝室由生活教师负责。

三、部门管理员负责理化生实验室、电脑室、图书室、阅览室、体育室、美术教室等归口管理的工作。

四、总管理员负责学校公共用房、地产及建筑物的管理。

五、各部门固定资产由部门管理员负责人管理。

六、教职工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要按规定到资产管理对应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七、新添置固定资产类物品,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申请,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采购,购回后登记上册,经部门管理员验收鉴定后才能报销。

八、外单位赠送的物品和奖品,根据校长室安排,交有关单位保管使用,并办理入库存、领用、入帐手续。

九、自然损坏和损耗须报损的物品,由部门管理员填写报损申报表,总管理员、会计、总务主任、分管校长签字证明后报校长室审批,已报损的物品集中在学校仓库,由学校统一处理。属人为损坏或因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者,根据情况由责任人赔偿。

十、固定资产借用分校内借用和校外借用两种情况,校内借用一律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借出,校外借用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须征得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借出。

十一、每年由学校组织专人对各级部、处室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核对。

十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管好财产,严重失职造成损失或混乱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淄博市淄川实验中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基建、招投标、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财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签订。

第九条 学校统一管理合同专用章,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一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相关工作部门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对需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两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对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学校相关工作部门不予复查。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工作部门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工作部门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九条 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