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2025年淄川区昆山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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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318T/2025-551899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2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淄川区昆山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为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适应我校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需要,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参照区教体局《关于全区教体系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我校教职工考勤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规定
1.教职工考勤以月为单位。教职工考勤实行每日4次签到,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工。
2.教职工因事经校长批准,每月可请事假一天视为出勤(距离退休年龄两年以内为每月两天)。请事假1天以上(距离退休年龄两年以内为每月两天以上)每天扣款30元;病假住院期间不扣钱,需提供住院证明和结算单报办公室审核;其他病假一天扣15元,需提供镇级及以上医院病例、挂号单等凭证报办公室审核。
3.教职工因病经区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长期休息治疗的,本人可提供病历、诊断证明、每日用药明细、发票等材料,规定每月到指定医院查体一次,根据病情,经学校研究并报上级主管和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病休手续,病休期间待遇按人事部门病休有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每旷课一节扣款20元,每旷工一天扣款100元;每学期旷工十五天以上按自行辞职处理。
5.生病住院、休息治疗、病休提供手续不全者,按事假处理;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6.病假、事假小请假时间累计计算,每满7小时为一天;小请假次数每累计达到6次加记事假半天。
二、请假权限
教职工事假、病假、公差一律向负责考勤分管校长或学校办公室请假(可通过电话、qq、微信等形式);学校中层大小请假均需向学校主要领导请假并及时告知学校办公室;无论因公、因私请假必须告知分管校长或学校办公
室否则一律以考勤机统计时间按事假处理;公差出门一律由分管考勤校长或学校办公室填写公差出门单。
三、待遇规定
1.教职工因公出差、非假期进修学习或继续教育学习考试,视为出勤。
2.教职工或者子女订婚可休息1天;婚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教职工结婚为晚婚,婚假为1周,不满上述年龄的婚假为3天;教职工子女婚事可休假三天,视为出勤。
3.产假:女年满23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产假为5个月;不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产假为3个月;剖腹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休假时间均含时限内的公休日及节假日,正常产假、婚假视为出勤。
4.哺乳期内女职工修完产假后上班,半年内每天可适当照顾1.5小时回家喂奶;送托教师每天照顾1小时,期间不能耽误学校有关工作并及时签到、签退。
5.已婚教职工依据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进行有关手术的(违反政策的除外)可休息1周,视为出勤。
6.教职工直系亲属(一般指父母、家属等,男教职工包括岳父母,女教职工包括公婆)丧事可休假3天,视为出勤。
7.教职工本人及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生日当天非节假日,可自行调课休息半天,视为出勤。如生日在节假日不做补休。
四、其它说明
1.不按规定参加学校安排的监考、阅卷、升旗、开会、学习培训或集体活动,按实际时间记两倍事假,迟到或早退每次扣款10元;无故不到者每次扣款50元;学校组织的全体教师会议,因个人私事请假记事假一天。
2.一学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参与当年评先树优。
3.学校教职工每月绩效工资中扣发350元后的数额为当月考勤奖基数。奖惩分三类:一类为全勤,指当月内无任何请假,由学校在当月考勤奖基数基础上进行适当奖励;二类为满勤,指当月内请假未达到扣款标准的,不罚不奖;三类为缺勤,指达到扣发标准的,按照考勤规定按月扣除。
4.教职工请事假、病假或婚丧嫁娶生日等公休一律自行调课,确需学校教导处安排调课的,请及时告知分管教学校长或学校教导处,按照每节课10元从绩效工资中累计扣除;因公外出的也要自行调课;由学校安排的代课费根据当月绩效工资落实情况支付。代课教师每代课(学校安排的代课并出具证明)两节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自行调休半天(重大活动、集会、监考、阅卷等特殊时间不得调休)。
5.所有教职工工作时间内出门必须持条,因公出门的持公差单,因事假病假出门的持假条。如果保安人员执行不力每发现一次扣罚保安工资每人20元。
6.由学校安排的周末及节假日开会、培训、学习、迎检等可适当安排调休。
7.如遇教职工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五、实施办法
1.学校依据此规定的有关条文,由专人组织实施,每月3号前将本校全体教职工的上月出勤情况、代课情况,在学校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无误后汇总并加盖学校公章,校长及分管校长、有关责任人签字后存档,报批后每月发放。
2.本规定自2021年8月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