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川区商城路小学教师考勤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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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318T/2026-528158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23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淄川区商城路小学考勤和请假制度
为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更好的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全体教师勤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淄川区商城路小学全体在职教职工。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1.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事先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其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2.所有教职员工均需参加考勤,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对到校、办公、上课、教职工例会及学校通知要求参加的各种集会或活动均作考勤。(学习培训、专题教研活动由教导处负责考勤)。
3.学校将每月考勤统计后向全体教师公布,每月将考勤结果报财务室,每学期汇总一次,并将考勤结果作为奖惩、考评、晋职、评优、聘任等的依据。
4.教职工每天上下班均需按规定时间签到、签离,未签到一次按迟到、早退处理。
二、请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
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依次征得级部、教导处同意后由本人调好课,填写请假条交有关领导审批,半天以内由教导处审批,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一天以上(包括一天)、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学校领导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请假被批准后,持批假条到办公室报备,方可离岗,请假时间结束后,需持请假条找相关领导对应销假。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通过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补课。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1.病假
(1)教职工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一周以内的,须提供市、区级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材料;一周(含)以上的,还须提供二级乙等医院出具的真实有效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医疗证明书等。
(2)请病假如果连续跨周六、周日、节假日也作请假天数计算(一周内短期病假除外)。
2.事假
(1)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可事先写好假条,在安排好相关工作前提下方可被批准。
(2)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劳动或会议、集会等集体活动,请假一次按事假一天计算。无故不到会按旷工一天计算。
(3)请事假如果连续跨周六、周日、节假日也作请假天数计算(一周内短期事假除外)。
3.婚假
(1)教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享受婚假15日。一般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
教职工个人提报婚假计划后,由学校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确定。
(2)子女结婚婚假3天。
4.生育假
(1)产假:女教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陪产假。女教职工产假期间,配偶享受15日陪产假。
(3)哺乳期女教工给孩子送奶不超过一年;每天上、下午各一小时。
(4)接送孩子的教职工(上幼儿园)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时,每次扣2元(期间不能耽误学校有关会议和重要工作,否则按旷课一节处理)。
5.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丧假1~3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区教体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假期。
教职工申请各类假期,应遵循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原则,并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各单位在审批时,应评估其对教学、管理工作的影响,并负责落实工作衔接安排。
三、假期工资待遇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代课待遇
每节代课费为10元。请假3天以内(包括3天)由教师自行调课,3天以上或请产假、婚假、丧假,由学校安排代课。
(二)事假待遇
1天扣30元,考勤分扣0.2分。上课迟到、早退、脱岗按事假半天处理;旷课1节扣20元,考勤分扣0.5分;旷工1天扣100元,考勤分扣1分,直到扣完考勤分为止,旷工15天按自动离职处理。教师上班迟到、早退、脱岗视为半天事假,每次扣15元。每月私事外出次数满6次,记事假半天,扣15元。(每次外出不超1.5小时)
(三)病假待遇
1天扣15元,考勤分扣0.1分。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办理病休手续,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其他假期待遇
教职工在规定的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丧假、公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旷工及其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未经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4.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5.教职工在请假期间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6.利用病假外出经商或到外单位工作的,以及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二)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15个工作日以下的,停发全部工资,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及行政处分。
(三)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学期累计事假超过10天、病假2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
(五)生病住院、休息治疗、病休者提供材料不全,按事假处理;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扣发的出勤绩效工资当月余额不足者,继续从下月出勤绩效工资中扣除,直到扣足为止。
(七)学校教职工要时刻保持通讯畅通,如三次电话未接并半天未回电,所造成的后果完全由个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