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川区雁阳小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318T/2026-557769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4-23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川区雁阳小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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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雁阳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及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淄博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和《淄博市淄川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办公室主任、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成员担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立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具体认定标准由区县、学校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殊情况认定标准: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每学年开学初,各班级组织学生或家长对家庭经济及在校消费等情况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人数至少占在校生人数的10%。认真分析问卷调查相关数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班级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年级(专业)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班级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班级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专(兼)职负责人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年级(专业)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段和普通高中学校的年级认定工作组要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认定评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核实信息,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附件3),留存家访照片,一并上报年级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工作组根据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以及家访记录表、家访照片,认真审核;中职的年级(专业)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年级(专业)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专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年级(专业)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每学年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和已经认定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工作同步进行。班级要组织不低于30%的原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核,复核工作与认定工作程序相同,复核工作要保留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班级根据认定和复核情况,汇总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提交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及《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附件4)和《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附件5)。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年级(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班级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领导小组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