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洪山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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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7-15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洪山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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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教育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中心校设置计财科,一名会计,一名出纳,洪山小学、松龄小学、中心园、分园各设一名报账员。

第二节  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五条 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六条 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水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校务会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  会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规章制度。

第九条 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做好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账、记账、报账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 出纳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十五条 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十七条 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十条 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和印章,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 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 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采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 财务处理程序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  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学校年初必须根据综合预算控制指标,结合本校实际积极组织收入,本着:“保运转、保安全、保稳定”原则,细化项目,分类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严禁挪用、乱支,严禁举债搞建设,更不能举债滥发钱物,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节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七条 财务监督的依据:

1、国家的方针、政策;

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的财经制度;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际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八条、财务监督的对象;

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

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3、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

4、是否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5、会计、出纳是否实行回避制度(学校主要领导亲属不能担任财务工作)。

第九条 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以经济活动讲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督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督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及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四节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十三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会计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十五条、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分管人、经办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采购单、入库单、工程合同、购物清单、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签字。

第十六条 学校重大购置、维修(6000元以上)和日常经济业务在1000元以上的需校务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 

第六节 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原始记录名。

2、填制日期。

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

4、原始记录编号。

5、经济业务内容。

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且单位。

7,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十九条 各种原原始凭证要由计财科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的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2、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6、原始凭证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第七节 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二条、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三条、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四条 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八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

第二十八条 发票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已经开具的发票及时登记,应当长期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九节  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教育局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

第三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十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十三条 各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经会议研究制定出当年的采购项目计划。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进行物品采购时,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必须填写完整,写出采购报告,采购报告必须经中心学校计财科审核。

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

第四章  生均公用经费管理

第一节  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事业性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公务用车运行维修、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疗养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节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 各学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取暖、印刷、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四条 各学校在年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预算。            

第三节 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五条 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大额支出要实行报告制度。单笔支出6000元以上(含6000元)的经济项目必须报区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列支。学校自行安排的各种区外培训、教学交流、考察等活动实行审批制度,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部分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执行要求与标准。

I、教师培训费  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

2、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费开支标准:具体由各学校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淄川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

3、会议费是指学校年度组织召开的教育工作或教育教学工作总结、表彰会所开支的餐费、资料费等。    

4、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①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包括实验耗材)、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10%。

②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公劳用车运行维修费工具)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

5、邮电费是指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公用电话费、传真、网络费等,不得报销任何领导、个人的电话和手机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洪山镇中心学校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