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川区龙泉镇中心小学学生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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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318T/2026-528621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23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1.学生入学管理
学校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2.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5.学生评价
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立各级评价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评价结果;把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6.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主要类别有学习之星、美好学生、优秀团队干部等。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7.学生资助
学校建立贫困、学困、孤困等学生的档案,制定管理制度与帮扶措施,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精神、物质、助学金等形式提供帮扶帮助。
8.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9.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二)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三)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四)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10.学生申诉管理
学校成立“龙泉镇中心小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行政协调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视申诉的性质可以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顾问。
申诉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违纪学生的申诉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处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建议维持、撤销、变更或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具有龙泉中心小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向学校提出的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诉。申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