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川区蓼坞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318T/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9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川区蓼坞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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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蓼坞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对我校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第三条:主管部门
  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政教处,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班主任提供材料,政教处确认并由学校盖章后方可生效。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交政教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各级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在家反省处分。
  3、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5、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记大过以上,给予在家反省处分。

1、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较大者,以武力威胁勒索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在家反省处理。
  2、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破坏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乱扔乱倒垃圾、涂画墙壁、践踏草坪、移摘花卉、随地大小便、故意污损公物、损害校容校貌等等,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在校园内外无理顶撞教职工,欺骗家长,不尊重同学,无理取闹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职工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者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不支持配合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工作,顶撞或谩骂班委、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依据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给予在家反省。

3、学生违法,学校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与家长签定纪律协议,仍然恶习不改者,给予回家反省一周以上处分。
  第八条:有早恋现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一意孤行者,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在家反省处分。
  第九条:违反教室、食堂、运动场、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在食堂、实践基地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2、私自携带香烟、散发香烟、抽烟等行为,一旦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向公共场所、楼下投扔杂物、泼水等,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其它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经常迟到、早退、不交作业者,学习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拒绝或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按规章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以大压小,以强欺弱,逞强霸道,侵害他人,影响学校或班级形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上课、集会等讲话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涂改、伪造或转借出入证等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携带手机入校园等通讯工具者,一旦发现,依照《关于禁止学生携带和使用手机进校园的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进入三室二厅二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有染发、留长发、戴首饰、纹身、着奇装异服或着装不符合中学生形象身份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不参加升旗、义务劳动、课外活动、上课睡觉或看无关书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0、翻爬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栏杆、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违反《学生进出校门制度》,视其情节、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校内外喝酒或聚众酗酒者,或在校内外挥霍钱物宴请宾客聚众就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每学期始末内私自下河塘游泳、违规搭乘车辆及违反交通规则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行为者,除自行负责其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在墙壁、课桌等处乱写、乱刻、乱画者,或有向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自习。3次迟到记一次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节假日除外),给予相应的处分。
  1、达24课时或连续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36课时或连续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48课时或连续5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60课时以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未经许可,未履行任何手续而厌学出走,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测验、考试(考查)、考核、竞赛等作弊者(包括作弊的双方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端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处分尚未撤消又继续违纪违法者;
  4、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纪者;
  5、同一行为过程中有多项违纪或短期内有多种违纪者;
  6、撤销处分后又犯同等次错误者。
  第十四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消一年后才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等评优的评选资格。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得评优。
  第十五条:处分撤销期限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2、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3、考察期内未犯新错误且确实表现较好方可撤销处分。
  4、撤消处分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全班三分之二以上同学签字同意,全体任课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等签字后经政教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处分决定权限及批报程序。
  1、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由班主任、年级组提出处理意见与政教处共同研究后公布、存档备案。
  2、记大过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组同意,报政教处审核后,在家反省需报校长室、党支批准。
  3、处分决定后应于三日内通报家长,听取家长意见。家长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不到校,可先予宣布处分。
  4、学生处分后应书面通知其家长,政教处要妥善存档保存,并发文到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等有关部门。
    5、凡学生处分决定,均应在校园内张贴公告三日。
    第十七条:违纪学生受处分后,可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