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川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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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318T/2023-528552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7-14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淄川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摘自淄川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章程)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等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等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和班级荣誉。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文明守纪,尊敬师长,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立学业评价和非学业评价,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年度评价手册。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少先队大队委和学生自治委员会领导下全面做好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卫生、文体活动等自我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本年度评选德真少年的依据。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视其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但不开除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评教的权利。学生评教是教学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客观、公正的教学评估是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前提。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评教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协助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了解教学情况,总结经验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条 学生应按照《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抓学生常规管理,促进学生习惯养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政教处审核,报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申请、助学金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