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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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318T/2023-537331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中心小学
学校章程
序言
淄川经济开发区中心小学建于1992年,有23个教学班,912名学生,54名教师,其中本科研究生以上学历54人,学历达标率100%。学校占地面积20196平方米,建筑面积5528平方米,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4917平方米,运动场地面积12068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值197.1万元。
我校是淄博市规范化学校、淄博市书法实验学校、淄博市校本培训示范学校、多项全国规划教育重点课题研究及实验学校。
我校集教师与家长之特长,创建校园多彩社团;彰显书法之特点,携手篮球与足球并进;汲取经典诗文之精华,铺垫师生之底蕴;多活动之依托,形成师生阳光、自信之特色。
时光淘漉,唯爱深深。培育阳光、自信的儿童,打造广博知识的教师,开发区中心小学全体师生,将快乐前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构建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
学校名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中心小学
办学地址: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大钟街268号
邮政编码:255130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属全日制公办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实施五年制义务教育。在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的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 学校办学规模
学校设计规模为23个班,每班招生人数不超45人。
第五条 学校文化精神
传承智慧、引领未来、爱岗爱生、开拓创新
让孩子阳光快乐每一天
办学理念:给学生最美好的童年,给人生最坚实的起步!
发展目标:健康快乐 温文尔雅 探索超越 创意实用
培养目标:培养健康向上、和谐发展的阳光少年
校 训: 快乐人生从这里起航!
校 风: 厚德 阳光 自信 快乐
教 风: 广博 精湛 开拓 奉献
学 风: 自主 乐学 合作 创新
第六条 学校标识
校徽:
第七条 学校教育目标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教学质量,把学校办成“德育为首,育人为本,和谐发展,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特色现代化学校。用科学精神和人文情怀,唤醒学生的生命潜能,发展师生学会学习、健康生活、责任担当、实践创新的能力。
第八条 办学宗旨 学校严格按照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相关规定,以免试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面向服务片区公开招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第九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为汉字。学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管理组织结构
学校建立党支部、校务委员会、工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参与相应决策事项;设置校长、副校长,实施校长负责制;设置、教导处、政教处(下设少先大队部)、总务处(下设安全办公室)、办公室等四个中层管理机构;建立学生、教师、家长民主管理组织。
第十一条 党支部
学校设立党支部,全面负责党务工作。学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教师党员的基本单位,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校的战斗堡垒,是党团结和联系广大教师的桥梁纽带,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校的重要支撑。
党支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一)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组织党内生活会,带领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开展岗位练兵、岗位竞赛,锤炼党员队伍。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增强党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员队伍廉政建设。
第十二条 校长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实施和评价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三)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思路。
(四)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
(七)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学校办出特色。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教职工发展规划、负责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
(九)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二)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学校行政工作、教育教学工作的提案。
校长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广泛听取学校党组织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中层干部,经校务委员会讨论,教职工大会投票选举通过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上级教育行政机构的人事部门下达的编制和本校工作需要,与上级教育行政机构的人事部门协调,对教职工实行聘任或解聘;负责组织安排教职工的具体工作岗位;对教职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评价;根据教职工的工作绩效,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奖惩;组织教职工的考核及职称评定工作。
(三)在国家财务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学校经费的使用。大额资金使用由校务委员会集体决定。
(四)指导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构建学校课程体系。
(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校长岗位补贴和其他合法补助。
第十三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
(一) 学校校务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人员、律师、社会知名人士,总人数为单数,一般在11—15人左右。
(二)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召集,由校务委员会成员轮流主持。
校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学校发展目标及规划、年度预决算、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教育合作、教育教学改革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校务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七)校务委员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八)校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负责安排校务委员会会议,联系校务委员会成员,处理校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校务委员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大会是校内全体正式教职工参加的,代表教职工群体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教职工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法规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机制
学校建立党支部、校务委员会、工会、家长委员会为校级管理决策机构,管理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党支部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研究决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及重大项目开支;
(四)讨论、研究干部任免事项;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人员的配备和调整,人员的聘用、解聘,教师年终考核、审定等;
(六)对领导班子及各科室、年级组、教研组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
(七)研究和讨论需向学校举办者和上级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八)讨论和决定对违纪党员和干部的审查处分,对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工作人员的处置等;
(九)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发展规划和学年计划;
(十)讨论制定招生方案;
(十一)领导和组织全校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完善决策执行机制。
学校设立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教育、教学、行政和后勤等工作。学校实行职能部门管理、年级管理、项目管理并行制度,形成科学协调的内部治理结构。
(一)办公室 协助学校党政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宣传、人事、接待工作,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
(二)教导处 负责课程与教学的研究、管理与评价和教研组工作;创新发展指导,管理创新人才培养的战略实施、课程开发、实验室和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管理等工作。
(三)政教处,负责德育、体育、艺术、卫生等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管理总务后勤、安全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专业)、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做出相应决定。
2.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教师自治组织,由师德好、教学业绩卓越、教学业务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受学生欢迎、受同行好评的教师组成,每学年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办学理念的指导下,促进和保障学校学术研究和教师的道德成长。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申报晋升职务的教师做出师德、教学业务评价。
(二)对家长、学生投诉较集中的教师做出师德、教学业务评价。
(三)对竞聘上岗的教师做出师德、教学业务评价。
(四)担任学校教学比武活动评委。
(五)遴选本校名师,推荐评选参选区市各类荣誉称号人选。
(六)主持校内科研招标和校内科研评审。
(七)讨论制定并修改学校师德规范。
(八)弘扬师德模范的精神,宣传他们的事迹。
(九)参与学校决策,为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做好各项咨询工作。
第十八条 少先队大队委员会
少先队大队委员会是由全体学生选出的优秀代表即少先队大队干部组成,他们代表全体学生行使权力,参与学校管理,表达全体学生的意志,体现大多数学生的利益。
大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工作和德育活动计划。
(二)组织召开少先队代表大会,向队员及中队宣布有关大队委员会的倡议、决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少先队员的意见、建议及呼声。
(三)做好少先队知识的普及与宣传,组织新队员入队仪式。
(四)组织、管理、检查、评定中队委员会学习和开展的各项工作情况。
(五)按规定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六)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师搞好学校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指导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进行自治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
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以学生自主管理为宗旨,由乐于为同学服务,有特长、有能力的非大队委员会委员的学生组成。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隶属学校大队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设卫生部、宣传部、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安全部、纪律部七个职能部门,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职能部门,参与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文体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管理等。
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和修订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章程、制度。
(二)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策划和组织。
(三)对学校的管理尤其是少先队的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与少先队管理,监督检查学生行为规范,协助大队委员会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家长委员会成员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四)在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五)监督家长委员会的工作。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需尽以下义务:
(一)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发展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二)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班级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提高学校、班级科学管理水平。
(三)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向家长公开个人联系电话,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四)完成家长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五)主动为学校、班级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家长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事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当定期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学校应当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内维权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安全管理机制
(一)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常务性工作。学校安全办公室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定期梳理学校面临的风险,确保学校平稳健康地发展。
(二)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食品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四)定期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习。
(五)实行学校领导带班值日制度,安排好值班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六)在组织学生开展大规模校外活动时,必须事先报请淄川区教育局批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做到责任到人,保障师生安全。未经批准,任何教师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办学监督机制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小学生守则》,坚持全员全科全面德育原则,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统筹德育资源,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德育工作格局。
建立党支部主导、校长负责、群团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构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德育内容体系;完善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实施途径;建设一支由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德育干部、班主任、各科教师和少先队辅导员组成的德育工作队伍;创新以班级活动为主体、社团活动为补充、专题活动为支撑的德育活动模式;健全学生督查、班主任考查的德育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特色班集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作用。
学校引导、支持学生自主制定班规、班级公约等,培养学生参与班级生活、自主管理、民主协商的能力,养成按规则办事的习惯,引导学生在班级生活的实践中感受规则的力量,培养制度观念,激发学生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班级育人环境,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班主任严格遵守《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等制度;健全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努力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学校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第三十条 学校注重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化实施,积极开发课程资源,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充分整合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教师要尊重学科学习规律和学生的兴趣及认知规律,认真备课,提高课程开发、教材整合能力,加强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全面减轻学生负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学精细化管理,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严格按照教学规范和学校有关教学规定进行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规范教学行为。遵循教育规律,不随意加深课程难度、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建立优秀传统文化实践课程体系,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开展家国情怀教育、社会关爱教育和人格修养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核心思想理念、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人文精神,引导学生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精神内涵,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社团建设,聘请校内有特长的教师和校外人士担任社团活动组的指导教师。社团活动活动内容和形式灵活多样,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发展个性、培养能力为主,促进学生创造能力、实践能力发展。设立教导处、班级、社团三级管理网络,做到分层落实。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特点,建立健全学科教研组等基层教学管理制度。
学科教研主任负责开展学科教师培训以及业务提升工作,组织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学科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学科教研组在分管行政领导与骨干教师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健全各科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和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及时共享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学校做好各级课题的申报、立项、监督、评价、结题、推广等管理工作。以教育科研为突破口,以课题研究为载体,探究科学的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组建团队以教育科研形式研究学校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供校长决策参考。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整合各方资源充实教学力量,改善美育设施,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审美情趣。
第三十八条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学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引导学生牢牢把握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深刻理解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觉遵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重视科技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利用科学、信息、综合实践活动、创客等课程,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敢于探究和动手的实践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师培养培训,注重教师心理健康,开好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引导学生增强调控心理、自主自助、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对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咨询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体育、艺术教育。
学校加强体育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保质保量开齐开足体育课,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支持成立各种体育社团和体育兴趣小组,做好日常体育活动,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定期举办运动会,培养学生的运动技能与兴趣。
开展艺术教育。学校整合各方资源充实教学力量,改善美育设施,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审美情趣。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艺术类课程,支持建立学生艺术社团和兴趣小组。定期举办艺术节,开展各种艺术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提倡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以信息技术为纽带,逐步实现教学内容呈现方式、学生学习方式、教师教学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等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等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和班级荣誉。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文明守纪,尊敬师长,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立学业评价和非学业评价,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年度评价手册。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少先队大队委和学生自治委员会领导下全面做好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卫生、文体活动等自我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本年度评选德真少年的依据。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视其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但不开除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评教的权利。学生评教是教学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客观、公正的教学评估是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前提。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评教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协助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了解教学情况,总结经验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条 学生应按照《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抓学生常规管理,促进学生习惯养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政教处审核,报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申请、助学金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管理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其他条件,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备胜任教师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明确自己和所在团队课程开发和课堂教学改革的方向,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打造独具特色的精品课程,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正确的学生观,主动承担起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责任,关注每一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的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健康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教育和服务。
4.按劳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生命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5.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尊重家长。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岗位竞聘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
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九条 建立班级团队激励金制度。学校按照班级考核方案对班级团队进行月考核和期末考核制度,按照考核结果对班级团队发放激励金。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学校按照教职工大会通过的教职工考核方案,及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有关考核规定,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职称评审、聘任、评优树先、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教师考核细则》进行处分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指的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学校资产所形成的权利,简称产权。
第六十三条 本校资产的产权属全民所有,由国家授权学校使用,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犯。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非法使用学校名称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学校应依法向侵权者提出立即停止侵权的要求,必要时可向侵权者的上级部门反映,要求赔偿,直至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对校舍进行至少一次检修和维护,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其他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建立账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经费预决算机制。学校经费更多地花在离学生最近的地方,花在教育教学最需要的地方,确保教师必须的科研、学习、培训、考察、出版经费。经费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决算方案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财务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或审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六十七条 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合法使用资金,财务支出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严格执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的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充分发挥家长的智慧,利用家长多元化、多层次的优质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丰富学校教育的文化内涵,提升教育品味,使家长成为学校教育的参与者和活跃力量。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三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由该班学生家长选举5-7名家长组成,其中1名为班级家委会主任;级部家委会由本级部的班级家委会主任组成,其中1名为级部家委会主任;校级家长委员会由各班家长委员会主任组成。校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校级家长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学校领导担任。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设立办公场所,建立家委会制度,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使家长中的骨干能够及时、具体地了解学校的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学校领导、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一条 家长志愿者团队是家长以志愿者的身份进入学校,以自身的资源优势,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协助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家长志愿者团队从属于家长委员会,是实现更多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家长志愿者团队的主要的任务是:
(一)以“爱心、服务、尽责”为宗旨,关心学校教育,主动了解学校现状,为学校教育提供资源,丰富学校课程,拓展教育渠道。
(二)认真参与志愿者培训,了解孩子成长特点,懂得一般性的教育规律,为学校提出积极建议。
(三)参与、协助学校开展听课、集会、辅导、图书借阅、参观访问、社区教育、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春游秋游、毕业典礼等教育教学活动,促进教育互融。
(四)参与、协助学校值日监管、食堂卫生检查、安全设施检查、安全演练等管理工作,丰富学校管理方式。
(五)协助学校开发社会实践、科技、劳动教育等实践基地,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能力的提高和优秀品质的培养。
第七十二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学校依托社区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社区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德育、科技、法制、社区等社会教育实践基地,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靠居委会、派出所、防疫、交通等各种校外资源,实行六校长聘任制度,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在校学生违纪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和校园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本校教职工大会,修正案需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研究讨论,学校校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