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西河镇中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318T/2024-54478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28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西河镇中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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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河镇中心小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的通知》(淄教计字〔2011〕18号)及《关于做好全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学助字〔2012〕4号)及《淄川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全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体办〔2012〕30号)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河镇中心小学正式注册学籍的小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家庭确实困难,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急需要救助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校委会成员为成员,全面领导、管理、组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年级成立以级部主任为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年级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年级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任课教师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将此项资助工作纳入班主任量化管理指标体系,望各班主任能配合学校并能认真负责的完成每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4档,其中各项认定标准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A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人均年收入75019000元。

B档:家庭经济困难:人均年收入60017500元。

C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人均年收入6000元以下。

D档:家庭经济不困难:人均年收入9000元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

3.经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

4.经区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孤儿、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年级、学校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学生需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班组织学生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淄川区学生调查问卷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各班根据学生交回的《淄川区学生调查问卷表》,结合我校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置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