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西河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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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318T/2024-546316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7-12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西河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的通知》及《关于做好全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淄川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全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河中学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家庭确实困难,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急需要救助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后勤保障中心资助管理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年级成立以级部主任为组长、任课教师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年级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并报送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数应根据上级安排的学生数,其中各项认定比例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孤儿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2.单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
3.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学校就读;
4.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5.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7.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除第一条)可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符合第一条或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可定为特困生。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不良嗜好者如:吸烟者;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3.因投资或买房贷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年级评议小组、学校认定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申请表,评议小组及时家访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各学校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班级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结合我校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置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西河中学学生资助工作组。
淄博市淄川区西河中学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