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川区磁村镇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申请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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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318T/2022-528169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与认定工作,根据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办法,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明确适用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确立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的组长深入家庭调查,班级推荐,年级认定,最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成立学校认定工作机构
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评议工作小组,包括校级认定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校级认定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办公会成员担任成员。
年级认定小组,由学校办公会成员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或家长委员会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四、认定基本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否决条件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严格认定程序
学校严格规范执行认定程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宣传资助政策,让家长了解资助申请办法。并收回回执,了解情况。
2.学校召开认定工作会议,成立评议认定机构,明确职责。
3.根据《学生量化表》,认真分析并出台本校的家庭经济学生认定标准档次。
4.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承诺书》,并负责收集《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农村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5.进行三级评议认定。
六、强化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年级、班级、校级认定小组要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向学校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有发生显著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三)学校在接到学校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工作监督暨异议处理小组提请复议,由工作监督暨异议处理小组协同校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通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