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市淄川区太河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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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7-15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淄川区太河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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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太河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序 言

太河中心小学学校始建于1984年,位于太河镇东桐古村东首,原名为东同古小学, 1996年8月乡镇合班并校后,重新定名为太河乡中心小学,2018年9月并入太河中学。建校以来,秉承“以爱育爱,爱中成长”的办学理念,尊重每一个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通过多元化分层分类教学,实现了全校学生超常规发展,树立了学校的特色品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提高学校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淄博市淄川区太河乡中心小学,学校校址 淄博市淄川区太河乡东桐古村403甲72号,邮政编码255178。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属全日制公办学校,隶属于淄川区教育体育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实施五年制义务教育。

第四条 办学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发展目标:一所本地区升学水平最优秀的学校之一,一所社会公认教育环境最健康的学校,一所学生引以自豪的学校,一所教师充分拥有尊严的学校,一所政府大力支持、社会各界最希望合作的学校。

第六条 办学理念:以爱育爱 爱中成长  校训:诚信尚礼 厚德博学 校风:自主和谐 求真创新 教风:乐教善教 博闻博爱 学风:善学善思 自信自强

第七条 学校标识:校徽为太河镇三龙山和淄河流水为模型,以蓝色为底色,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12日,学校校歌《太河中心小学校歌》。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应按照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制订学校发展近、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依规招收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依规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二)依法实施小学阶段的基础教育;

(三)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协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

学校校长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副校长经校长提名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和使用干部,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

(四)主持学校校务会议,审议学校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按相关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惩;

(七)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按相关规定使用学校经费,做好学校基本设施建设,重要物资采购的管理和审批,保护学校资产;

(八)负责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学科研、德育、安全体育卫生、行政后勤、工会、宣传策划、教育信息化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委会代行其职权。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中层干部的产生按照校长提名、党组织考察、教职工民意测评、校务会议审议、校长任命的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每周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主持召开校长会,研究决定学校重点事项。

第十八条  政教处工作职责。

(一)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开辟德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升国旗制度。

(二)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形成。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教书育人的工作能力。

(四)加强思想品德课管理,保证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校会,对班级德育及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五)发挥德育功能,搞好阵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六)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卫生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精心设计校园,创设优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等搞好宣传工作。

(七)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学生体检。组织好每年的春、秋季学生运动会。

(八)组织召开学生家长会、学生会。

第十九条  少先队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少先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团队工作,做好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二)积极组织开展各项课外活动和德育主题活动,积极开展好各种节日的庆典活动和留守学生的关爱活动。

(三)抓好文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四)积极开展少先队组织建设,定期(每期不少于一次)上好队课,定期按要求发展队员。

第二十条  教导处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拟定教务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指导教研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小组辅导教师拟定计划开展活动。

(二)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牵头组织和开展教育教科研课题研究,提高教科研活动的实效性。

(三)积极组织教师专业进修和业务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努力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竞赛活动。

(四)关注教学工作信息反馈,定期开展教学工作分析会和业务讲座。做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工作。

(五)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检测。定期对教学常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

(六)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七)指导和搞好电教室、资料室、仪器室和实验室工作。

(八)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评估。实施教学“巡查”。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总务后勤工作管理制度和计划,督促、检查制度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总结评定。

(二)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及时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征订工作。负责免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与管理。

(三)加强学校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建立公物登记档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四)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同时做好水、电、气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五)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六)组织师生参加建校劳动和各种公益劳动。

第二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并监督学校的管理和有关重大决策,收集家长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予以反馈;

(二)协调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努力为学校教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呼吁社会、企业、单位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积极配合本年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发现或知道学生在校外的不良或高尚行为,要及时告知学校,以便随时予以教育和表扬;

(五)积极学习和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具备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法律常识,争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家长;

(六)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家长委员会工作会议,家长接通知后自行安排好本单位工作,准时到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扁平化、分布式、分权制、制衡型的管理机制。

(一)扁平化组织结构。减少学校管理层级,副校级干部直接负责管理中层部门,集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管理于一体。中层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年级协商、合作开展工作。各年级、各部门设计各自的内部组织结构,也应当按照扁平化的要求安排,以避免过多的管理层次。

(二)分布式领导。学校通过明确管理主体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发挥每一个岗位的领导作用。学部和各部门要依据不同的任务特点和成员能力,确定不同岗位的领导职责,根据实际需求和实施效果,各岗位可以动态更替。分布式领导的每一个岗位的负责人即是所负责领域的最高责任人,即使行政职务高于该岗位的领导者,在这一领域也应当接受其相应的管理。

(三)分权制。学校与各年级、各中层部门实行分权分责的管理机制,在教育教学、人事、财务诸方面明确不同层级的责任,同时赋予相应的权力。

(四)制衡型。学校所有的权力均应受到相应制约。不仅学校治理主体各方需要相互制约,管理机制内部各岗位、各领域、各环节,也要明确相应的制约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调解机制,处理学校内部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学生和教师申诉处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受理和程序。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校长接待室,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学校处理学生、教师申诉或纠纷时,应当采用听证和其他适当的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审计、登记管理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德育首位,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学校的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开展德育教育工作,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以尊重平等的教育思想为指导,实施底线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学校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主管德育工作,充分调动少先队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每学期开展论文评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意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二条  坚持推门听课制度,校长和分管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主任听课不少于25节。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学校根据县教育局制定的工作意见,安排本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最多不超过6小时。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乡土教材自编教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其它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正确使用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手册》,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三十八条  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凡被学校招生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健全的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五十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生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第六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完好率。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第五十三条  严格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立帐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九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学校要定期举行卫生常识讲座,做好各种传染病、多发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第六十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安全工作。做好校园巡查、楼梯守护、安全问询和路段护送制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乡镇党委、政府、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淄川区教育体育局批准,章程自淄川区教育体育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淄川区太河乡中心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