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理工学校中职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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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318T/2024-54476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28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
淄博理工学校中职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结合学生实际,制定《淄博理工学校中职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或同等水平国际和全国性赛项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上赛项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4.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 — 学年)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六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学校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人、系分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九条 每年10月25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
第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中职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