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318T/2020-183931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03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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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教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备注
1 民办学校常规管理 民办学校 办学水平、办学范围、教学管理、师资队伍等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地核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2 幼儿园常规管理 全区各级各类幼儿园 幼儿园的组织与管理、幼儿园环境和办园条件、教职工队伍建设、保教工作、安全与健康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学前教育机构年初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登记机关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 实地核查、查阅档案资料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检查每年比例100%  
3 校车运行安全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各学校单位 有校车服务的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1.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2.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3. 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 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5. 监督检查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履职情况。 实地查看、随机抽查、平台监控、联合检查等 不定时抽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抽查比例要全部;年终考核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要全部。  
4 高危险体育项目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者 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根据2016年《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了修订)第十七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 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 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实地检查、资料上报 对经营者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不低于5%  
5 体育市场监督管理 利用体育项目或者体育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者 利用体育项目或者体育经营场所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是否合法。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物价、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第十八条:“体育行 政部门应当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场地、器材标准和性能、活动规则、参与人员执业资格加强监督。 协调工商公 安等部门实 地检查 对经营者抽 查每年不少 于1次,每 次不低于5%  
6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年检、登 记审查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年检、登记审查是否附合相关规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该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截止到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一)涂改、出租、出借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协助民政部 门实地检查 对经营者抽 查每年不少 于1次,每 次不低于5%  
7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监 督检查 社会体育指 导员机构及 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质、管理、开展的活动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 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 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组织实地抽查 对个人抽查不低于2%  
8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健身气功站点 健身气功活动内容、站点、功法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四条:“国 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地方各级体 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 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组织实地抽查 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比例不少于10%  
9 对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 理规定行为的检查 体育场、开放的学校 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地抽查 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比例不少于5%  
10 全民健身活动及场所的监督 检查 社团、俱乐部、镇办体总 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活 动开展、培训、活动场 所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13年、2016年分别进行了修改)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由区县自查 汇报,组织 实地抽查 对单位抽查 不少于20%,对个人抽查不低于2%  
11 对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 社团、俱乐部、镇办体总 体育竞赛活动开展情况 《淄博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淄政办字〔2014〕 114号)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组织实地抽查 对区县抽查 不少于 20%,个人不低于抽查 2%  
12 对国民体质监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 监测中心及监测点的设 立、组建方案、保密工 作、数据使用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体群字〔2001〕6号)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国务院体育、教育、卫生、计划、科技、民族、民政、财政、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建立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领导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儿童青少 年(学生)的体质监测工作。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各 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 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第八条:“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由同级体育行政部门负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监测点的组建方案须逐级上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儿童青少年(学生)体质监测网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 组织实地抽查 对单位抽查不少于1次,对个人抽查不低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