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川区教体系统2026年度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318T/2026-558696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6-15 发布机构: 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川区教体系统2026年度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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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教体系统2026年度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
序号 监管
领域
监管
事项
监管部门 监管责任 权责清单事项 事项
类型
监管
对象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监管
层级
1 教育 校外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 主管部门 教育部门 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行政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1.牵头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培训类别清单目录。
2.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合同签订、人员资质、培训教材、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3.做好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
4.做好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查处。
5.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
5.《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
6.《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7.《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教监管厅函〔2022〕15号)
8.《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9.《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组发〔2021〕1号)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11.《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
12.《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
13.《山东省教育厅等 19部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鲁教监管字〔2023〕2号)
14.《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鲁教民函〔2021〕27号)
15.《山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2号)
市、县(区)级
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处罚 违法违规校外校外培训机构处罚 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机构 对违法违规校外教育培训行为处罚。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群众信访、专项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53号令)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制定 / 其他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 市级
责任部门 科技部门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行政许可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配合做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 材料审核、现场查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4号) 县(区)级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科技类)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 会同教育部门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的准入审批、审核登记、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日常监管 《山东省教育厅等 13 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实施意见》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公安部门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行政许可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配合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方面的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 1.《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2号)
2.《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3号)
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4号)
县(区)级
治安隐患、涉稳信息、违法犯罪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组织及相关安全制度、设施 校外培训机构实务三防建设、治安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制度。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1.《人民警察法》
2.《治安管理处罚法》
3.《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4.《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市、县(区)级
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处罚 违法违规校外校外培训机构处罚 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机构 依法打击涉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治安管理、经济管理等违法行为。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群众信访、专项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53号令)
3.《治安管理处罚法》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民政部门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校外培训机构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进行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 市、县(区)级
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处罚 违法违规校外校外培训机构处罚 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机构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群众信访、专项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财政部门 对校外培训机构会计相关工作的监管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行政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是否依法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日常监管 《会计法》 县(区)级
财政部门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 其他 校外校外培训机构 协调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工作。 日常监管 《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检查企业是否有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 日常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市、县(区)级
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处罚 违法违规校外校外培训机构处罚 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机构 对校外培训机构检查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群众信访、专项检查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2.《劳动法》第九十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行政许可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配合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筑结构安全等材料审核工作。协助教育部门择优选取技术专家配合开展现场查验工作。 现场查验 1.《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2号)
2.《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3号)
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4号)
县(区)级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对其他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机构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 市、县(区)级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行政许可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配合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 材料审核、现场查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3号) 县(区)级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文化艺术类)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行政检查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 会同教育部门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的准入审批、审核登记、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 《山东省教育厅等 13 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实施意见》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 / 行政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管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级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级
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机构 处罚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体育部门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行政许可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配合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 材料审核、现场查验 淄博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的通知(淄教监管字〔2024〕6号) 县(区)级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体育类) / 其他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体育类) 配合做好相关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审核登记、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日常监管 淄博市教育局等13部门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教监管字〔2023〕4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消防部门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 行政许可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配合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 1.《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2号)
2.《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3号)
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4号)
市、县(区)级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市、县(区)级
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机构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消防规定进行处罚。 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群众信访、专项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 / 校外培训机构 指导银行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日常监管 《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 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 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 其他 辖区银行机构(不含青岛) 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 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鲁教财字〔2021〕12号 ) 市、县(区)级
2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主管部门 教育部门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 对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招生考试机构、考点、高校 教育招生考试命题、试卷、考试组织、评卷统分、录取安全等情况。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安全保障 / 其他 考点周边电磁环境 负责对考点周边的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专项监管 《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 市级
责任部门 公安部门 试卷押运及保密室守护 对考试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招生考试机构、考点、高校 1.命题、试卷(含答卷)印制运送保管、评卷、录取等环节的安保情况。
2.开展考前保密检查。
3.配合打击作弊行为。
4.在考试期间和重点时段加强值班值守情况。
5.及时删除有害信息情况。
6.考点周边秩序情况。
日常监管 、专项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2.《山东省教育考试委员会职责分工》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对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查处情况 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配合有关部门,对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查处情况。 日常监督检查 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保密部门 保密监督检查 保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招生考试机构、考点、高校 组织、开展对招生考试涉密事项进行保密监督检查。 日常监管 1.《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通过,2010年4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646号)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级
3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对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保安从业单位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材料审核、现场查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县(区)级
对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对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保安从业单位 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市、县(区)级
对保安从业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保安从业单位 对保安从业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教育部门 对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对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保安从业单位 督促各区县、局属学校(幼儿园)加强保安力量建设。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1〕28号) 县(区)级
4 环境保护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督促区县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行政检查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督促各区县组织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日常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重污染天气会商 / 其他 / 负责联合气象、工信、住建 、应急等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应急预案修订更新 / 其他 / 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修订更新,并指导各区县对应开展相关内容的修订更新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 / 其他 / 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预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 /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七十条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公安部门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1.是否存在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市限行执行情况。
日常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五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市、县(区)级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 市、县(区)级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巡查检查 / 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燃放单位、个人 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巡查检查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级
督导检查限行执行情况 / 行政检查 高排放车辆 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县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 、 限行方案 , 督导检查各区县限行执行情况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教育部门 指导和督促学校健康防护工作 / 其他 幼儿园、中小学 负责指导和督促幼儿园和中小学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五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督促落实错峰生产工作 / 行政检查 重点行业 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各区县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 / 其他 / 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 ,提出预警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三、九十五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督导检查矿山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 行政检查 露天矿山、矿石破碎等单位 负责督导检查各区县露天矿山开采 、矿石破碎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监督检查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行政检查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负责监督和落实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承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 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实施行政处罚。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 市、县(区)级
督导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 行政检查 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负责督导检查监管范围内施工现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 / 其他 / 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提出预警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三、九十五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公共交通企业 / 日常监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监督和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行政检查 施工工地 负责监督和落实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承担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督导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 行政检查 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负责督导检查监管范围内施工现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水利部门 监督和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行政检查 施工工地 负责监督和落实由水利部门牵头承担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督导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 行政检查 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负责督导检查监管范围内施工现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 行政检查 企业 负责督促企业在生产设施启动 、停运 、检修时 ,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 / 其他 / 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提出预警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三、九十五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指导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行政检查 市政工程施工工地 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县落实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承担的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落实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 行政检查 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负责落实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 ; 负责落实渣土车 、监管范围内施工现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禁止建成区内露天烧烤 、焚烧生活垃圾、焚烧枯枝落叶等行为。 / 行政检查 个人和单位 负责禁止建成区内露天烧烤 、焚烧生活垃圾 、焚烧枯枝落叶等行为。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国网淄博供电公司 指导各区县电力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 其他 电力部门、限停产企业 负责指导各区县电力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 依法依规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气象部门 做好气象观测、预报服务、会商工作,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提供技术支撑 / 其他 / 1.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
2. 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三、九十五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 其他 / 提供技术支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三、九十五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指导通信畅通 / 其他 通信企业 负责指导各级通信企业保障通信畅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
市、县(区)级
7 单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跨部门综合监管 主管部门 商务部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行政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市级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 行政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县(区)级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三项制度执行情况(实名登记制度、限额发行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 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级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级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执行预付卡有效期规定,或未按规定提供配套服务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执行预付卡有效期规定,或未按规定提供配套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或售卡企业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执行预付卡有效期规定,或按规定提供配套服务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级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退货的,未执行资金退卡规定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退货的,未执行资金退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或售卡企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退货执行资金退卡规定的检查。 现场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级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并按规定留存有关信息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并按规定留存有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或售卡企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依单用途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并按规定留存有关信息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级
对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对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是否低于规定比例的检查。 现场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级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确定资金存管账户,以及未与存管资金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确定资金存管账户,以及未与存管资金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对发卡企业按规定确定资金存管账户,以及与存管资金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检查。 现场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或售卡企业 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级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行政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市、县(区)级
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或售卡企业 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市、县(区)级
对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对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市、县(区)级
5 体育健身服务行业单用途预付卡跨部门综合监管 主管部门 体育部门 负责体育健身服务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的日常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督促经营者落实信息公示、告知义务、限额限期限次、信息对接、预收资金管理等规定,加强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2号,2017年3月通过)
2.《商务部 公安部 文化旅游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单用途付款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
3.《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鲁体经字〔2025〕15号)
市、县(区)级
负责体育健身服务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对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商务部 公安部 文化旅游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单用途付款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
3.《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鲁体经字〔2025〕15号)
市、县(区)级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行政检查 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是否存在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2.《商务部 公安部 文化旅游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单用途付款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
3.《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鲁体经字〔2025〕15号)
市、县(区)级
对经营者广告行为的检查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是否存在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2.《商务部 公安部 文化旅游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单用途付款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
3.《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鲁体经字〔2025〕15号)
市、县(区)级
负责体育健身服务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依法查处与预付式消费经营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民政部门 负责体育健身服务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的日常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依据职责配合体育主管部门引导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管理制度。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2号,2017年3月通过)
2.《商务部 公安部 文化旅游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单用途付款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
3.《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鲁体经字〔2025〕17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 负责体育健身服务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的日常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负责对提供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强监管。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2号,2017年3月通过)
2.《商务部 公安部 文化旅游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单用途付款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
3.《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鲁体经字〔2025〕18号)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公安部门 负责体育健身服务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的日常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负责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2号,2017年3月通过)
2.《商务部 公安部 文化旅游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单用途付款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
3.《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鲁体经字〔2025〕19号)
市、县(区)级
  文化旅游服务行业单用途预付卡跨部门综合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管理 旅行社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开展文化旅游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是否依法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第二十八条
2.《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七条
市级
主管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文化旅游服务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的日常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开展文化旅游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督促经营者落实信息公示、告知义务、限额限期限次、信息对接、预收资金管理等规定,加强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2号,2017年3月通过)
2.《商务部 公安部 文化旅游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单用途付款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
市、县(区)级
负责文化旅游服务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开展文化旅游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对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开展文化旅游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级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行政检查 开展文化旅游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市、县(区)级
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开展文化旅游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市、县(区)级
对与预付式消费经营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处罚 1.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处罚
2.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开展文化旅游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 对提供预收资金存管业务金融机构的监管 / 行政检查 开展文化旅游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对提供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商务部 公安部 文化旅游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单用途付款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 市、县(区)级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 乳制品质量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含食品添
加剂,不含特殊食
品)生产企业的行
政检查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乳制品生产企业 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标签、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行政检查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
门)
食用畜禽及其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
监督检查
  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 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修订通过)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6年4月通过,2022年9月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九条
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第二款
市、县(区)级
6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学校食堂 食堂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行政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市、县(区)级
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处罚 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处罚   学校食堂 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教育部门 学校食品安全检查 学校食品安全检查   学校食堂 学校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开展日常自查、鼠害防治等情况。 行政检查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 市、县(区)级
  特种设备监管领域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通过)
市、县(区)级
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通过)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A级旅游景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运营许可证检查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对A级旅游景区是否取得运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0年7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 市、县(区)级
  燃气充装单位跨部门综合监管 责任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燃气充装单位 对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执行,1家使用单位每类特种设备(如果有)至少抽查1台(套),并填写相应的设备检查项目表。实施监督检查时,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内容。 行政检查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通过)
市、县(区)级
对违法违规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进行处罚 /   燃气充装单位 对违法违规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通过)
市、县(区)级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包括各类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依法对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登记备案等情况;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燃气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是否按期进行燃气经营许可定期核验,是否满足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等。 行政检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
市、县(区)级
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处罚 /   燃气经营企业 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
市、县(区)级
7 学校内特种设备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责任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 /   对学校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市、县(区)级
配合部门 教育部门 监督指导学校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职责 /   学校电梯等特种设备 指导学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行政检查 《关于印发<淄博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市、县(区)级
8 体育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场所跨部门综合监管 体育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提出申请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材料审核,现场查验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条、第五条
县(区)级
主管部门 体育部门 1.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游泳项目行政检查
2.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滑雪项目行政检查
3.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攀岩项目行政检查
4.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潜水项目行政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许可证办理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安全说明、警示情况。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其他内容。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560号公布,2016年2月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级
主管部门 体育部门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反《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等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法人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不配合检查的等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001、002、003项
市、县(区)级
主管部门 体育部门 吊销许可证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法人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八条
县(区)级
责任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市、县(区)级
9 国防动员 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跨部门综合监管 主管部门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的学校 学校实施人防教育中人防教师配备、人防授课表配置、人防授课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级
责任部门 教育部门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的学校 体育课程开设、体育教师配备、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开展、运动会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学生健康体检以及视力状况检测等工作落实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6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62号)
市、县(区)级
备注:清单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按职责分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