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昆仑镇人民政府
标题: 昆仑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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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2-08 发布机构: 淄川区昆仑镇人民政府

昆仑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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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淄川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落实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的意见》、《淄川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水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首的各项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警民结合。驻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担负救灾工作。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昆仑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成立昆仑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镇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办)设在镇安环办

2.1.1  镇防指组织机构

镇防指由镇长任指挥,有关副镇长任副指挥,安全生产监管与环境保护办公室、财审统计管理服务中心、纪委、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公安、经济发展办公室、中心校、党建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办公室、通讯、供电等单位为指挥成员单位。

2.1.2 各村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居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指挥,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行政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1.3  专家组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熟悉防汛抢险业务和抗旱救助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各村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指挥部根据汛情、旱情、雨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订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防汛抗旱减灾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  职责分工

2.2.1 镇防指职责

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镇防汛抗旱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监督实施区内主要河流、水库的防洪预案、全镇抗旱预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镇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利设施和水资源,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村居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镇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镇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镇级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与环境保护办公室:(1)负责镇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2)组织制定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等;(3)制定并监督实施全镇防汛抗旱措施以及应急处理4)负责指导、监督组织抗洪抢险等工作。5负责全镇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当发生重特大防汛抗旱安全事故后,参与协调指挥救灾工作。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应急抢险车辆的调度和后勤保障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室:(1)负责城市防汛排涝规划的制定;(2)负责城市防汛排涝工程(道路、桥梁等)的安全运行管理;(3)组织城市规划镇防汛排涝以及抢险工作;(4)负责城市防汛的日常工作。(5)负责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监督实施。

镇综合执法办公室:(1负责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防治工作。(2)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及国营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3)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经济发展办公室:(1)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抗旱、救灾物资调拨和供应;(2)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协助抓好企业的防汛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洪涝旱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物资。

财审统计管理服务中心:(1)负责及时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2)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抗旱等经费。

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表彰、奖励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负责全镇水利工程(河道、水库、塘坝)防汛工作。(2全镇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3)负责组织落实灾后的农业生产自救工作。(4)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

昆仑、磁村、城南派出所:(1)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2)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案件,打击犯罪分子,协助做好水事纠纷的处理;(3)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4)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镇中心校:负责做好学校安全度汛工作和学生安全度汛常识的宣传教育。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1)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2)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

科教文卫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报导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防灾抗灾知识。在汛情紧急时,及时发布防汛指挥部的汛情通报、防汛抢险命令等信息。

2.2.3  镇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镇政府的指示;承办镇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督促全镇内主要河道、水库的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洪预案;组织实施全镇内主要河道、水库、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组织协调各各村居以及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镇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镇政府和区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2.2.4  各村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 级预警(特别严重),Ⅱ 级预警(严重),Ⅲ 级预警(较重),Ⅳ 级预警(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  气象信息

(1)根据气象部门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预测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镇党委、政府和镇防办。

(3)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镇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村居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水库发生水情、险情时,各村居、各部门要密切注视水位动态,每隔一段时间要上报一次情况,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镇防办,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 河道工程信息。

a. 当骨干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河道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河道中的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详细记录下来上报。发生重大险情时,要及时通知镇防办。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区防指。

b. 当河道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镇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

(2) 水库工程信息。

a.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所在村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措施等关键部位进行观察监测,并按照镇防指批准的特大洪水转移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镇防办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镇防办,应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基本资料向区防指报告。

b.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的具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 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可直接按照水库的防洪预案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d.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有可能发生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有可能被淹没的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 洪涝灾情发生后,所发生地应及时向镇防办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镇防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将初步情况报到镇防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 各村居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水库和塘坝的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塘坝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道水库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制定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河道、水库和城市的防洪预案和特大洪水安全转移预案、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要制定应急工程抢险方案。

(5) 物料准备。根据镇防指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村居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 )通信准备。升级和改造雨情遥测系统,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内建设的违法建筑物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

3.2.2  河道、水库洪水预警

(1) 当主要河道、水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 当主要河道、水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镇防指授权才能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村居可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 山洪灾害易发区,汛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镇防办,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供水危机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镇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分级

4.1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Ⅰ级)

1)孝妇河、范阳河同时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2)某个村居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多个村居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水库垮坝或数座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4)某个村居发生特大干旱或数个村居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4.2  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Ⅱ级)

(1)孝妇河和范阳河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和发生重大险情或其中一条主要河道发生决口漫溢等情况;

(2)某个村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多个村居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四座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和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某个村居发生严重干旱或多个村居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3   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Ⅲ级)

(1)孝妇河、范阳河两条骨干河道其中任何一条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小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 某村居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多个村居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 四座水库中一座或数座塘坝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 某村居发生重度干旱或多个村居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4  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Ⅳ级)

 (1) 孝妇河和范阳河其中一个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者其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2) 一个村居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数座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多个村居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5.1.2  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镇有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  河道、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由镇政府和镇防指负责。

5.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刘瓦水库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由区防指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其它河道、水库防洪工程由镇政府和镇防指负责组织实施。

5.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所在村居向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要立刻向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指报告,未经允许,不得发布消息。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都应立即向镇防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5.1.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所在村居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指报告。

5.2  Ⅰ级应急响应

(1) 镇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状态。镇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有关镇领导、镇防指成员、镇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并提请区防指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镇党委、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镇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通过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旱)情,报导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早措施。

(2)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相关村居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镇人民政府及镇防指。

5.3  Ⅱ级应急响应

(1) 镇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镇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镇党委、政府。镇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

(2)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相关村居抗旱指挥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镇人民政府及镇防指。

5.4  Ⅲ级应急响应

(1)镇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镇防指指挥部、并报区防指。镇防办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

(2) 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相关村居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镇人民政府及镇防指。

5.5  Ⅳ 级应急响应

 (1) 镇防指主持会商,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 相关村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水利站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镇政府和镇防指。

5.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1  骨干河道

(1) 当河道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镇派出所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 当河道内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闸门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6.2  山洪灾害

(1)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务、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村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主要河流及其支流、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镇防指。其中,刘瓦水库险情应报送区防指。

(2)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6.4  干旱灾害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 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镇防指备案。必要时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 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早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 中度干旱。

a.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 轻度干旱。

a.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 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 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5.6.5 供水危机

(1)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辖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7  信息报送和处理

5.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5.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区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5.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7.5  区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委、政府和区防指,并及时续报。

5.8  指挥和调度

5.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关部门要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包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9  抢险救灾

5.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5.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指指挥决策。

5.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5.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0.1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村居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村居和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村居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村居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村居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指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村居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2  信息发布

5.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2.2  需要由镇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镇党委、政府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镇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5.12.3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5.13  应急结束

5.13.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5.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村居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当地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包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各村居和有关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C.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由镇防指根据需要向昆仑人武部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事后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 抗旱队伍。

a. 在抗旱期间,镇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供电保障

镇供电所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6.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  物资保障

(1) 物资储备。

a. 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各村居和有关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镇防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 镇防办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c. 镇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

 d.各村居除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还要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物资储备。

e.抗旱物资储备。镇防指储备的抗旱物资,由镇防指根据需要负责调用。干旱频繁发生地区乡镇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以备调用。

f. 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  物资调拨。

a.镇防汛物资调拨程序:镇防汛物资的调用,由镇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村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镇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镇防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

抗洪抢险结束后,镇防指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镇财政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村居申请调用的,由各村居负责补充。

b.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2.8  资金保障

(1) 镇财政根据水旱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防汛抗旱设施修复补助。

(2)镇财政设立专项防汛维修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重点水利、防洪工程维护。

⑶ 当启用应急响应时,镇财政根据响应等级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响应行动。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 汛期或旱季,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 各有关部门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广大干部 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 各有关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镇党委、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村居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  建设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 升级改进雨水遥测系统,统筹防汛与水文部门,提高全镇雨水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2) 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6.3.2  技术人员保障

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各村居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 当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出现跨乡镇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及其它在全镇有重要影响的汛情、旱情,由镇防指统一发布;其它河道、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洪涝灾害、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镇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7.善后处理

7.1  救济救灾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镇防指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4 镇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以及防汛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早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2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于早,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3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 年一遇的洪水。

8.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8  洪涝灾: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8.1.9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8.1.10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8.1.11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8.1.12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8.1.13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14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8.1.15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岔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l%~60%。

8.1.16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17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8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观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9  城市中度干旱: 因早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l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20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21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22  紧急防汛期: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合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镇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镇政府批准。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镇党委政府或镇组织办、镇水利站联合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防指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