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村镇人民政府
对区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8号建议的答复
刘廷钊、陈宗国、许立军、孙兆勇、马用强、张威、刘红苹、吕金枝、仇道伦、李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湖南路罗村镇段路灯进行提升的议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此项建议后,我镇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湖南路罗村镇段路灯为太阳能路灯,于2014年安装,受限于当时的技术及产品质量,在安装三年后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到现在为止,已经基本处于无法正常使用的状态。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保证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合理设置指路标志、减速装置和设施,并根据危险程度以及道路环境状况在长坡路段设置车辆紧急避险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罗村镇沿线湖南路为山东省省道,湖南路两侧路灯属于道路两侧附属设施,道路附属设施照明及检修应由省道公路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此,罗村镇政府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通过协商尽快找到解决问题途径及办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罗村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