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罗村镇人民政府
标题: 罗村镇党政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村大集开办单位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378B/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1-18 发布机构: 淄川区罗村镇人民政府

罗村镇党政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村大集开办单位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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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农村大集食品经营秩序,保障本镇食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大集所在地村委会,对农村大集负有主体管理责任,在集市内要实行划行规市管理,尤其对食品摊位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食品销售者进行日常管理,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制。

第二条在农村大集内从事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在农村大集内从事经营的经营者,要做到亮证经营。

第四条在农村大集内销售散装食品的,必须实行标牌公示制度,标识食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五条在农村大集内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有清洁外罩覆盖。销售人员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销售人员需要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佩戴口罩等。

第六条在农村大集内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容器要做到无毒、无害、清洁、卫生并配备销售工具。

第七条在本大集内销售食品的经营者要留存供货商证照复印件和购进票据。

第八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罗村镇市场监管所通报。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罗村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