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淄博锦川陶瓷有限公司、淄博聚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违法行为的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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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378B/2020-512909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罗村镇人民政府 |
罗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淄博锦川陶瓷有限公司、淄博聚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违法行为的通报
各企业:
2020年1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对我镇淄博锦川陶瓷有限公司、淄博聚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环保检查,现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如下:
淄博锦川陶瓷有限公司问题类型: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其他环境问题。问题描述:1、现场在生产,检查发现制粉(喂料)车间无粉尘收集罩,车间未密闭,三处门开启;车间磨边车间未封闭,大门打开;成型车间一条成型机粉尘收集罩拆除,车间大门开启,软帘开启,成型车间布袋除尘器风机未开启,未使用;球磨喂料口未按环评落实收集除尘。2、5号布袋除尘机器房间未封闭,布帘未使用,并且破损严重。3、该企业有喷墨工艺,使用伯陶墨水,查看墨水成分,其中含有环保型烷烃溶剂含量为50-70%。未配套相关废气处理装置。
淄博聚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问题类型: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其他环境问题。问题描述:1、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按规定制定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厂一策”;2、该企业使用的原材料铝矾土露天存放、未密闭存储;3、该企业环评审批为2个排放口,日常检测只检测1个废气排放口,有组织废气排放检测不全。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依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对以上两家企业的违法行为所涉及问题逐条进行立案处罚。
请各工业企业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好各项环境治理要求,确保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企业扬尘无组织排放,严格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罗村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