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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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66625W/2023-538572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18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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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领域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 |
检查 |
组织 |
检查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实施 |
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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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农药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农药广告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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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30%,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
市、县级 |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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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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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统计部门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
县级 |
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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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市、县级 |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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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种子广告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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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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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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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兽药广告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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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对兽药经营单位GSP运行、兽药采购、存储、销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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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县级 |
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是否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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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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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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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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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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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2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出厂肉类及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装是否粘贴检验和检疫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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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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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规模养殖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粪污处理情况其他等。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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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农业农村部门 |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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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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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产品加工相关情况的检查 |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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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生鲜乳收购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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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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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量管理制度、产地环境及设施、投入品管理、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
对质量管理制度、产地环境及设施、投入品管理、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
市、县级 |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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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
市、县级 |
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是否规范使用专用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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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种子市场监管 |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
市、县级 |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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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物防疫、诊疗、病原微生物监督检查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情况、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情况、输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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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情况、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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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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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5月-10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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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