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2MB2866625W/2024-543971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30 发布机构: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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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针对不同信用状况、风险级别的监管对象,开展差异化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良好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不良的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7日

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
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
事项
抽查检查
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抽查检查方式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
比例及频次
抽查检查时间
1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领域 农药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现场检查 市、区县级 低风险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低风险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1%、高风险农药生产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100%,抽查1次 5月-10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农药广告检查。
2 肥料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1.包装标签是否规范。2.登记证号是否有效。3.原料与登记是否一致。4.企业生产条件能否符合生产要求。 市、区县级 抽查比例为30%,抽查1次 4月-10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市、区县级
3 种子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1.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是否合法。2.种子经营门店是否在经营前进行种子备案,经销的种子是否符合标签要求,是否进行品种审定或者登记。 市、区县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4月-10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种子广告检查。
4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现场检查 市、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4月-10月
配合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5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规模养殖场 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粪污处理情况其他等。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现场检查 市、区县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4月-10月
配合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配合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6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1.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2.出厂肉类及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装是否粘贴检验和检疫标识。 现场检查 市、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2次 4月-10月
配合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7 农产品加工相关情况监管领域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企业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现场检查 市、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4月-10月
8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粪污处理情况其他等。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现场检查 市、区县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4月-10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市、区县级
9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生鲜乳收购站 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现场检查 市、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4月-10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市、区县级
10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检查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对畜产品、畜牧业投入品、产地环境、种畜禽质量检测机构和饲草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市、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1次 6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
11 农业植物检疫监管领域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现场检查 市、区县级 抽查比例为50%,抽查1次 5月-10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区县级
12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领域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市、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4月-10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3 种子市场监管领域 对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对饲草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饲草草种生产经营单位 饲草草种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内容: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草种子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要求等。 现场检查 市、区县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4月-10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市、区县级
14 动物防疫、诊疗、病原微生物监督检查领域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情况、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业情况。 现场检查 市、区县级 抽查比例为7%,抽查1次 4月-10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