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淄川区畜牧兽医局 淄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川区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2MB2866625W/2022-524825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27 发布机构: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淄川区畜牧兽医局 淄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川区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7
  • 字号:
  • |
  • 打印

牧发〔202111

 

淄川区畜牧兽医局    淄川区财

关于印发《淄川区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街道、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7]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淄博市畜牧兽医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淄牧字202121)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淄川区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川区畜牧兽医局         淄川区财政

 

                          20218月1        

 

淄川区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面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博市畜牧兽医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科学划分各级事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方式,规范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充分调动养殖场户和相关从业者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基本原则

在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时,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各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三、强制免疫及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一)强制免疫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结合本实际,我区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对于布病,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病免疫,确需免疫的奶畜养殖场可向当地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逐级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其他牛羊免疫情况根据《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和《山东省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7—2020年》的有关规定,以区区为单位自行确定,实施免疫的由养殖场户自行免疫;对于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由养殖(场户根据《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和《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实施免疫。

(二)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1.补助内容和标准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冷藏、注射(投喂、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强制免疫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由农业部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省。省财政将根据强制免疫情况,据实安排省级强制免疫补助资金,连同中央补助资金全部切块下达各市财政。市级根据辖区内强制免疫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区级根据辖区内强制免疫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

2017年起,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中央、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省级以上财政补助55,其余资金由财政5:5比例共同承

2.强制免疫疫苗采购方式。在总结前期强制免疫疫苗自购备案和经费直补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政策。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区畜牧兽医局、区财政局将根据养殖场户的畜禽统计数量、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情况,发放补助资金。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

四、强制扑杀及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一强制扑杀范围。根据国家、省级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强制扑杀的病种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传贫、马鼻疽。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羊。

(二)强制扑杀补助政策。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传贫、马鼻疽等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支出。

1.补助标准。猪,800/头;奶牛、种牛,6000/头;肉牛、役用牛3000/头;羊500/只;禽15/只;马12000元/匹。骆驼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种牛执行;鹿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肉牛执行;鸽子、鹌鹑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禽执行;驴、骡的扑杀补助标准参照马执行。建立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养殖成本、畜禽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强制扑杀补助标准。

2.补助比例。强制扑杀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省级以上财政补助55,其余资金由财政5:5比例共同承

五、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政策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规定和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调整机制。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适时将其他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我省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支持范围;经风险评估,对已经达到净化、消灭标准或控制较好的动物疫病,提出停止强制免疫或强制扑杀的财政支持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农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