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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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66625W/2020-184548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 |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 |
按照省、市、区年度抽检计划确定 |
区农业农村局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条)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277号)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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