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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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66625W/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5-1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清单编码 |
监管执法机关 |
实施机构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法定依据 |
监管对象主项 |
检查方式 |
监督抽查内容 |
协同相关结构 |
检查类别 |
1 |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11370302MB2866625W400200053060007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
20% |
3次/年 |
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以上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兽药生产活动主体 |
定期检查 |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
现场检查 |
2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11370302MB2866625W437380108060001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
每次大于10% |
2次/年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动物防疫主体 |
定期检查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根据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选择移交其他部门 |
现场检查 |
3 |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11370302MB2866625W400200093060001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
0.2% |
1次/年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 |
农药经营者 |
定期检查 |
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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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