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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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66625W/2023-534841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2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区农业农村事业服务中心、区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区农机事业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我区农业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淄农办字〔2023〕23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8日
淄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权责清单 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 门及实 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
农药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2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
包装标签、登记证号,原料与登记一致性、企业生产条件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
3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4 |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原农业部第6号部长令发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2号部长令修改)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6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2021年6月修订)第三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第二条、第五条 3.《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2016年4月农业部农医发〔2016〕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