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岗位信息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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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79D/2023-514363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1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办理部门
淄川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就业信息网络和设施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三、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四、办理地址
(一)实体大厅: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综合受理窗口
(二)网上大厅: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川站点
http://www.zibo.gov.cn/zch/icity/index1
(三)微信公众号: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申请发布招聘信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注册的各类企业
2.各类民办非企业
六、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三证合一的企业无需提供)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
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
七、办理程序
(一)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窗口人员即时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受理通知书》,并请申请人签字、署时。
(二)符合办理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全的,窗口人员提供办事指南、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明确告知材料要求,补充完整后受理。
(三)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条件内容,明确不予受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综合受理窗口或咨询服务台。
(二)电话咨询:0533-5280701
(三)网上咨询: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市淄川区站点(http://www.zibo.gov.cn/zch/icity/index1)。
(四)信函咨询(通信地址):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咨询服务台,邮政编码:255110。
(五)微信咨询: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微信公众号。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533—5289000。
(二)现场投诉: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科。
(三)网上投诉: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市淄川区站点(http://www.zibo.gov.cn/zch/icity/index1)。
(四)微信投诉: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