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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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79D/2023-514370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21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文件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章就业援助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就业援助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
2对象范围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3,申请条件
个人
4,申请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申请人与子女的户口本。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3)、“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公示材料;
外地户籍人员除根据以上情形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居住证》
5,办理流程
现场办理
6,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综合窗口或镇办保障中心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及时告知
9,咨 询电话
0533-528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