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企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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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79D/2021-515994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根据人社部门职责职能,在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社会保险。由人社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机构)负责具体参保登记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简化办理手续,方便办事群众。
2、新成立企业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企业无需办理社保登记,已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获取相关信息,自动完成参保登记。
3、单位新招录的职工如何办理社保增员?
答:无需职工本人办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通过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增员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增员手续。
4、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如何变更?
答:申请单位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5、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减员?
答: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调出、到达退休年龄等需要停缴社会保险的,单位可以登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减员申报,提交处理成功即完成减员。
6、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下办理的方式。经办人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携带社保卡或身份证办理,也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参保登记,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也可委托办理(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如何变更?
答:灵活就业人员因身份证号、姓名变更的,应持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8、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自助服务系统、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或代扣的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9、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别地区2019年前使用的社平工资与本省平均工资有一定差距的,3年内逐步过渡到本省平均工资水平。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
10、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国家规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自愿暂缓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11、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如何办理补缴?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国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
12、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规定?申报流程?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申领条件:简单的说符合领取退休必须达到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必须满15年。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女参保职工年满55周岁。其中原企业女职工,在企业缴费(含视同缴费)必须满10年,与单位解除合同后续保的人员,可享受企业女职工50周岁退休条件,但缴费必须满15年。
(二)办理流程:符合退休条件的当月,携带身份证、社保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申报即可。
1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4、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主要给予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我省现行标准是:1、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根据企业所在地每人每月为430元至530元不等,具体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执行。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政策,待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后,我省将贯彻落实。
15、养老保险中断缴费能领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论缴费有多少次中断,只要累加起来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都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直接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
16、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1)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前提条件是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已办理减员手续并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
(2)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二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信息是否符合转入条件,若符合,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三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转基金;四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金。
(3)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答:企业与机关养老保险因属于不同的养老险种,办理跨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转移基金。
(4)在同一参保地,既有企业养老保险又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答:同一参保地仍需要办理跨制度转移。
(5)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哪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补充相关材料?
答:对于2016年10月后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超3年的,需要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6)企业临时账户能否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账户?
答:企业临时账户可以转移至机关,流程与企业转机关相同。
(7)灵活就业人员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
答:可以办理。转移后,其灵活就业期间缴纳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7、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答:需要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18、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规定办理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