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政策规定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79D/2023-534530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29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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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我都缴纳过,退休时如何办理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现行政策,这种情况参保人应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但缴费年限如何计算有所不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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